如果有人告诉你,出售或者出租名下银行卡就能“轻轻松松挣钱”,你心动吗?
但如果这种行为涉嫌犯罪,你还会心动吗?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一起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小王是一个待业青年,整天游手好闲,总做着一夜暴富的美梦。某天,与其朋友聊天时说到……
所谓的轻松赚钱的“美事”,其实就是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用于赌博跑分或诈骗洗钱走流水等违法犯罪活动。
小王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满口答应,在连续出租七个月之后,满心欢喜地向对方索要报酬时,对方早已逃之夭夭,小王最终等来的不是报酬,而是法律的严惩。
2022年8月5日,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示
一日卖卡,终身受限。切勿贪图小利,轻易把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这样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就业等,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