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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1元,换来一堂法治课
2026-06-04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6-06-04

  “就卖了1元,也要被查?况且当事人已经转店不干了。”“查是必须的,一分钱都不能放过。但怎么罚,法律自有尺度。”6月2日,记者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黄河东路监管所了解到一起特殊的药品案件。一家药店因销售假药被立案查处,违法所得仅1元。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1元违法所得、免予罚款的决定。

  “不久前,所里接到国家药监局的协查通报,要对辖区一药店展开核查。”黄河东路监管所所长马娇告诉记者,收到协查通报后,该所第一时间对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对销售记录的检查了解到,协查通报中所述的问题药是原经营者朱某在经营期间购进并卖出的,现在店已经转让,当前的经营者根本不知道此事。虽然药店早就转了手,但原经营者的责任却跑不了。

  “销售记录等信息显示,涉案金额很少,只有1元,但药品安全这条红线不能松。”执法人员刘娜英说,案件的查处并没有因为涉案金额少、经营者转换就睁只眼闭只眼,根据实际情况,该所依法向原经营者朱某启动了追责程序。

  为什么只没收1元,不罚款?

  “这就是依法办案,不是随意放水。”马娇表示,在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朱某当初进货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执行了进货查验、留存票据等制度,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问题药的行为。这种情况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里的免责条款。因此,执法人员对照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元,但罚款免除。

  这起“1元罚没”案,给所有药品经营者提了个醒,进货查验、票据留存不是应付检查的花架子,关键时刻,这些记录就是你的“护身符”。同时,切莫心存侥幸,药品安全无小事,严重者将追究刑责。


【编辑】:赵怡舒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