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评选了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5起民事检察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重点示例评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赫然在列。
据了解,胡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吴氏三兄弟起诉至法院。2024年6月,法院判决吴氏三兄弟在10天内向胡某偿还借款24万元本金及近30万元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氏三兄弟未履行,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法院立案执行,冻结了3人的银行账户,将3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划了3人账户资金1.7万余。此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显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3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财产不能处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兴庆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在这起执行案件的卷宗内,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显示,其中一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属于分红型保险。截止2025年3月6日,该保单现金价值为8670余元。法院未对上述保险采取执行措施。细心的检察官还发现,该法院办理的另两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借款合同纠纷案)也存在同样的情形。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均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分红型保险,其中一人购买保险的保单截止案发时可退保金额为1万余元,另外一人的保单截止案发时可退保金额为8万余元。
“分红型保险具有投资性理财产品的特性,该类保险具有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2025年4月15日,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依法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投保的分红型保险,经调查核实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很快,法院回函,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收益类保险具有财产投资属性,其现金价值、红利等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此次办案,助力法院拓宽办案思路,延伸执行触角,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