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解答了我的困惑,我现在明白了为什么会败诉。我今后会多多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近日,许某撤回监督申请时对检察官说。
合伙开店不成,退还入股资金引争议
2021年,张某、许某口头协议,约定由张某出资2万元占股20%,许某提供技术、设备、租赁店面占股80%,双方合伙经营一家烤肉拌饭店,许某负责网络销售,张某负责实体的销售与管理,利润按股份分配。2021年5月6日,许某收取张某入股资金2万元,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张某入股款20000元,入股细节参照入股协议,收款人:许某,2021.5.6”,落款处加盖“某某快餐店”印章。双方未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同年5月26日,许某注册某某中式快餐店,但因未能招聘到员工,一直未对外营业。
2021年8月3日,许某将某某中式快餐店及自行经营的其他店面以20万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案外人石某,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石某与张某短暂经营了某某中式快餐店一段时间。此后,张某、许某未能就许某收取张某合伙开店入股款2万元协商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许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退还2万元入股资金,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许某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解惑打开当事人心结
银川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调阅了审判卷宗,充分听取了许某申请监督的意见。经审查,该院认为该案生效裁判并无不当,涉案标的额不大,有化解的可能。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检察官进一步与许某沟通,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和诉求,并根据其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理由逐句解读法院认定的事实,通过询问,确定其不服的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
原来,许某认为,转让店面时张某虽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张某就在现场,是同意转让行为的。自己一直为石某和张某的经营提供咨询等帮助,而且在石某接手餐厅、经营步入正轨几个月后,自己才收到20万元转让费。谁知,石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张某找石某要钱无果就找自己要钱,张某不诚信,自己心里难以接受。
“签协议的时候,2个人在协议上签字,约束的是2个人的行为,3个人在协议上签字,约束的就是3个人的行为。你收取张某2万元要合伙开店时,应该写一份协议。还有,后面你将店面转让给石某时,应该让张某在协议上写上认可这个事情的话,石某也接受与张某合伙,2个人都签字。法官和检察官是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的,现在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检察官对许某不认可的事实进行证据分析与说明,又对生效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逐一解释说明,并告知许某在经济活动中主要从哪些方面防范合同风险。
许某听后心服口服,向检察官表示自己明白了败诉的原因,同时对张某申请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表示担忧。检察官发现许某有与张某和解的意向,便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同步联系执行法官暂缓扣划许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引导许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近日,许某现场支付张某1.7万元入股款,同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张某则向法院撤回对许某的执行申请。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从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出发,将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始终,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答疑解惑、促进和解、同步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1月3日,银川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陆桂荣告诉记者。
今年以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已促成10余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