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执行异议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裁决团队,实现执行异议审查专业化、集中化、标准化、规范化,有效提高了案件审查质效。2023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异议案件621件,执异前调撤诉116件,结案505件,结案率为100%。
武某某与宁夏某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后武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兴庆区法院预查封登记在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7套房屋产权,7名案外人针对上述预查封措施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查中,案外人向兴庆区法院提交了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无住房证明等证据,以此证明案涉房屋系其所有。但案涉房屋系烂尾楼续建项目,遗留问题较多,案外人因案涉房屋10余年未交付本身就有不满情绪,却未想多年期盼的房屋交付后却被法院突然查封,情绪特别激动。
为了全面了解案情,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兴庆区法院组成合议庭,组织各方召开听证会。经查明,兴庆区法院查封的房屋价值及冻结的银行存款与案涉债务差额明显较大,查封上述全部房屋对案外人有较大影响。为最大限度平衡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的利益,执行干警将该情况向当事人释明,案外人知晓法律利害关系后,主动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也申请解除部分房屋的查封,至此7件执行异议案件圆满解决。
原告王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江苏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双方对还款金额及时间进行了约定。《债务清偿协议》签订后,江苏某公司撤回了上诉,原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以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庆区法院执行立案后冻结了江苏某公司银行账户。江苏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已按《债务清偿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现因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经营资金困难,员工工资无法发放,要求解除对其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某主张江苏某公司未按《债务清偿协议》全部履行,故其申请按原生效判决执行。因双方经济往来多、时间跨度大,且部分款项以以房抵债方式履行,双方对履行金额争议较大。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多次对账,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确认《债务清偿协议》在申请执行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裁定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复议,执行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