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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度宽容”交通违法行为契合法治精神
2024-03-2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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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口头警告、教育短信、现场提醒单……自浙江杭州交警推出“优驾容错”以来,至今已有1010.4万人次被免罚教育。“优驾容错”是交警部门针对未影响交通安全的轻微违法和有良好安全驾驶记录的轻微违章驾驶人免除罚款处罚的一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措施,背后折射出的管理逻辑是:通过“有限度地宽容”,让守法者在“不得已”或“无心之失”的时候,获得“被原谅”的机会。(1月23日《法治日报》)

  符合一定情形的驾驶人有了交通违法行为后,等来的是充满暖意的口头警告或提醒。这样的交管安全管理执法措施既彰显了人性化,又不失法治理性,既有创新意义,又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优驾容错”不是“法外开恩”,不是乱开口子,不是无原则的人情化执法,而是有法可依,属于“法内人性化”。《行政处罚法》明确: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本就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可选项或应选项,交警部门针对未影响交通安全的轻微违法和有良好安全驾驶记录的轻微违章驾驶人给予口头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并教育其改正违法行为,是有人情味的精准执法,是柔性的严格执法,是正常的执法操作,契合了法治精神。

  较之一味罚款处罚,交警部门“有限度宽容”交通违法行为,缓解了与违法驾驶人之间的执法矛盾,更易触及驾驶人的内心,对驾驶人产生感化、教育、督促的作用,也更易获得驾驶人的理解和配合,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杭州为例,目前该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42万辆,新能源汽车76.9万辆,电动自行车690.1万辆,机动车驾驶人共计有542.5万人,但数据显示,该市道路交通违法查处总数近年来呈大幅度下降趋势,万车死亡率从2019年的万分之二点四下降到2023年的不足万分之一,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车辆越来越多,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越来越好,这一良性对比的背后,杭州交警部门“有限度宽容”交通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处罚从来都不是目的,教育和规范才是目的。对酒驾、醉驾、闯红灯、逆行、变道加塞、不系安全带、驾车打电话等危险隐患较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查,但对违停几分钟且未影响道路通行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等轻微违法行为,如果能够通过口头警告、教育短信、现场提醒单等方式起到警示、教育、纠正的效果,就应该充分适用不罚、免罚措施,实现应免尽免。

  “有限度宽容”违法行为有助于执法走出为罚而罚、生硬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创收等误区,提升执法效率,优化执法效果,增强执法公信力,减少执法争议和风险。执法部门应践行“法内人性化”理念,进一步完善执法自由裁量基准,明确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以及无主观过错不罚白名单,给“有限度宽容”违法行为提供更规范、更权威、更精准的依据和指南。

【编辑】:王锌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