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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资源助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2022-09-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赵竞舸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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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是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一项制度设计。司法所作为协调监督主体,在乡(镇)层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时,还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为我所用,形成工作合力,为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贡献更多有益经验。

  首先,要强化顶层设计,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从业条件,以可视化、可量化的标准,对相关人员严格把关,以此提高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认可度。对于已从业人员,要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并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不断提升其职业素养。

  其次,丰富问题和线索的发现路径。当前,由于司法所工作力量薄弱,乡镇一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开展较为被动,难以确保及时发现执法问题和执法线索。有鉴于此,可以借鉴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形式,使用“执法监督卡”,在监督卡上显示执法人员信息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

  再次,要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案件咨询制度。一方面,司法所可将部分重大疑难复杂、乡(镇)难以解决的案件移交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牵头负责会商和集体决议;另一方面,司法所可借助本级和上级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对复杂案件启用案件咨询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

  最后,通过多种方式壮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虽然各级各地司法厅(局、所)是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主责单位,但从该项工作的根本目的出发,理应凝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一方面,司法所可以吸收符合条件的人大代表、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一同完成该项工作;另一方面,司法所也可以借助各类执法监督数据平台,开展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实现对执法人员、执法案件、执法问题和线索的全流程、日常化监管。


【编辑】:祁晓瑜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