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特殊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仅网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但未实际提供劳动”的“挂证”情形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为类似纠纷的处置提供清晰指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章某诉称,其与某技术公司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还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及职称证书补贴。因公司未如约支付相关费用,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庭审中,被申请人公司未到庭应诉。仲裁庭重点围绕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进行核查,发现章某无法清晰陈述其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也未能提供任何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工作沟通记录等任何可证明其实际履职的证据。
仲裁委审理后指出,建立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多项法定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三是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四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尽管存在网签合同和社保记录等形式要件,但章某既未实际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未从事公司安排的具体业务,双方行为实质属于“证书挂靠”,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最终,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委在案后特别强调,“证书挂靠”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劳动用工真实性原则,也可能违反行业资质管理相关法规,潜藏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挂靠人基于“虚假劳动关系”主张的工资、社保待遇等诉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针对此案暴露的问题,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招用劳动者,建立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切勿为获取资质而采取“挂证”等违法违规手段,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引发劳动争议,损害企业信誉与发展稳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认用人单位真实用工需求,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杜绝参与“挂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