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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伤,如何赔偿
2024-06-07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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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如何赔偿?5月29日,记者采访了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

  2022年7月的一天,李某驾驶汽车与前方同车道吴某驾驶的四轮老年代步车发生追尾。老年代步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2人死亡(吴某及其孙子小辉)、4人受伤,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3年8月,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将案件移送兴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兴庆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对其提起公诉。2023年12月,兴庆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在这次事故的死者和伤者中,各有一名未成年人。肇事者虽然被判处刑罚,但事故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身体及精神造成的伤害却难以平复。被害人小伟、死者小辉的父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李某、吴某、银川某速运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向兴庆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2023年9月,兴庆区检察院经过全面调查、梳理该案民事诉讼相关证据后,向兴庆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当月,兴庆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小伟、小辉的父亲等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赔偿小伟、小辉的父亲等人各项损失68万余元。此外,检察机关延伸检察履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抚慰心灵创伤。

  释法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高某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其中李某追尾碰撞前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因驾驶车辆不当和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承保涉案两辆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公司也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害人有权要求李某、高某、银川某速运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检察官手记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美好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支持起诉,不仅弥合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更实现了“以检心暖民心”,让人民群众真正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兴庆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能动综合履职,用足、用好《民法典》的各项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