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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漱口水泼出11万元赔偿
重庆江津区法院:准确厘清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之间关系
2024-05-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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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导读

  生活中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往往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拿在手里的一杯水,既可以用来漱口,也可以解渴,但随意泼到地上,就可能会酿成大祸。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在医院走廊不慎踩到他人泼洒的水渍滑倒,造成十级伤残,医院和泼水者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泼水者将水洒到地面,导致原告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原告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法院认定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厘清了侵权人、管理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边界,纠正了经营场所“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手泼的水致人摔伤骨折

  因丈夫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妻子李利便在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某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用过的碗筷。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利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

  事发后,护士闻讯赶来,迅速扶起李利,并立即送往骨科进行治疗。经诊断,李利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伤情经专业机构鉴定,达到了十级伤残。更让李利痛苦的是,治疗过程中需要在腿部植入一枚钉子以固定骨骼。这枚钉子给她带来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和不便。

  李利和医院都对这次摔跤事件感到十分困惑。每天早晨都会经过这条走廊的李利表示,此前从未发现地面湿滑的情况。医院方面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通过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医院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重要线索。监控画面显示,在事发当天清晨7时26分至29分之间,医院的保洁人员刚刚完成走廊的清扫工作,走廊的地板干净整洁,没有任何水渍或污渍。接着,另一位住院患者张微微手持漱口杯出现在镜头中,她将漱口杯中的水随手泼在了走廊的地板上。仅仅过了不到40秒,李利踏出病房门,前往洗碗区。然而,她并没有注意到走廊上那滩水渍,结果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倒在地。这一幕被监控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后,李利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张微微和医院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一杯水酿成的祸事该谁担责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了赔不赔、谁来赔上。

  “我和平常一样出去洗碗,就因为这滩水才会摔倒,医院和泼水的人都有责任!”李利认为,张微微泼水导致自己在医院的工作场所和管理范围之内受伤,医院和张微微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持地面干净是医院的义务,而且李利自己走路也应该小心一点!”张微微表示,自己也是一名病人,也需要医院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她对李利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常年聘请有清洁工人,应随时保持公共区域的路面干净、卫生、干爽,避免病人及来院照料病人的家属摔倒。除故意、蓄意等人为原因导致的受伤外,都应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李利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在涉案过道时也应该注意安全,选择地面干爽的路段行走。对于摔伤,李利本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医院谈及责任则连连表示“冤枉”。为保障患者及家属的安全,医院早已在走廊安装了防滑扶手,事发前也多次对地面进行清洁并巡视,地面并无水渍。李利摔倒后,医院及时进行救治,尽到了救治义务。

  最重要的是,据录像显示,从清洁完地面到张微微泼水,再到李利摔倒,整个过程不过一分钟。“这么短的时间发生这么多事,让人防不胜防,我们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一处地面。”医院表示。

  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李利、张微微和医院三方均坚称自己无责,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江津区法院法官唐意前往案发现场实地走访,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力求还原案件事实。通过细致地观察和分析,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法官对案件作出了判断:

  首先,被告张微微在被告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洒到地面,导致原告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原告李利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监控录像所显示的现场情况来看,从洒水到原告李利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原告李利摔倒的地面并不存在异样,因此,被告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原告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江津区法院最终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微微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利11.2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裁判解析

  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除了由于诊疗服务产生的医疗纠纷外,诸如患者在医院摔倒、受到他人侵害等情况也不断涌现,成为医疗诉讼的新类型。

  第三人在医疗机构泼水导致陪护人员滑倒受伤,到底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是不是必然承担侵权责任?当伤害发生后,又该如何科学合理地认定和分配损害责任?法院认为:

  一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张微微将水杯中的水洒在医院走廊地面,导致李利踩到水渍摔倒受伤,李利受伤事实与张微微泼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微微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以不作为形式表现,即在思想上的疏忽或态度上的不谨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控可控风险,从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苛求不合理的高度安全保障义务,在欠缺信赖与期待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并确保自己的安全。

  本案中,从保洁人员完成日常清洁到李利摔倒的时间极短,无法合理期待医院绝对地保障李利的人身安全。事发前地面干爽无异样,正常人行走并不会摔倒,事发后医院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积极救治李利,未扩大其损害,应认定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医院设置了防滑警示标志对公众进行告知,保洁人员也按时对走廊进行了清洁,事发前的地面干爽无异样。李利作为陪护人员并非特殊或危重病患,医院无须对其进行全天候监护,其在医院行走时应谨慎注意。但李利行走时未看地面,未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从而踩到水渍摔倒,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微微在医院走廊将水杯中的水洒到地面是导致李利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的设施符合要求,泼水前地面并不存在异样,摔倒事件发生时间极短,医院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李利在公共场所行走时未谨慎注意,应减轻张微微的赔偿责任。

【编辑】:王锌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