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超
劳动创造价值,亦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极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用人单位拖欠薪资报酬仍是常见的社会矛盾。漫漫讨薪路不但消耗人的精力与耐性,还易导致冲突和矛盾。执法者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多一点共情,对其不当讨薪行为审慎进行犯罪认定。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魏某投资20万元与好友们一起入股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占股10%的登记股东。经好友们商量,魏某因人脉资源广,由其担任公司市场经理负责跑业务,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发放薪资。2022年9月,魏某因家中变故急需用钱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关系较好的股东,但近一年半的股权分红及劳动报酬公司迟迟未予支付,魏某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好友反目。三天后,魏某再次到公司称其知晓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存在违规情形,要求公司尽快向其支付股权分红及劳动报酬20万元,否则就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股东经商议后,即刻安排财务人员向魏某转账3万元,当晚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魏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魏某刑拘,经过一个月侦查,以魏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呈报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初步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魏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又以相同理由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案释法】
从本案表面情形来看,魏某确实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恶害”相加勒索财物,即行为人索要的财物没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本案中,尽管报案人坚称公司亏损不存在分红、魏某不是员工没有工资。但经辩护人阅卷、申请证人作证,证实魏某是公司的“市场总监”应当具有薪资,且公司虽然未经审计,但从公司的年业务量来看,魏某应得的工资加分红远超20万元,魏某向公司索要分红及劳动报酬是完全合法正当的民事维权行为,并非以恶害相加无端勒索财物的犯罪行为。
辩护律师还指出,不同于普通敲诈勒索中存在的恐吓、威胁甚至殴打、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魏某在本案中,基于“前因”实施的所谓敲诈勒索手段有且仅有声称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且不论魏某的举报行为是建立在被害人过错的基础上,其本身行为并没有侵害新的法益,没有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秩序,通过民事手段足以评价和规制魏某的不当讨薪行为,如认定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