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中关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是对于“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规定,那么具体实践中,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耿某被依林公司劳务派遣至中国邮政某区揽投部从事邮件分拣工作。工作期间,依林公司未为耿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22年9月,耿某在卸邮件时被车厢内掉落的邮件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眼睑及额部软组织肿胀,治疗花费医疗费1639.15元。事发当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耿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因依林公司不支付耿某工伤保险待遇,耿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法院李莉法官工作室)
以案说法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具体规定,耿某可向用人单位要求承担本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待遇、“三个一次性”补助资金。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
关于“三个一次性”补助的工伤待遇的计算。一是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支付月数(一级至十级对应的月数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计算。
对于宁夏区域员工发生工伤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支付月数(一级至十级对应的月数分别为:35个月、32个月、29个月、26个月、22个月、19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