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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强占并处分债务人房屋
2023-12-01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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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人到债务人家中堵门、闹事、威胁甚至强占,逼迫债务人还债,总认为债务人既然欠债不还,自己怎么做都天经地义。殊不知,这样的“自力救济”看似有理,但实际上不合法。即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采取合法的形式;以违法的方式维权,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回放

  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天盛巷悦沨园的一处房屋所有权人系蔡某某。蔡某某因欠吴某某80万元借款未按期偿还,吴某某多次索债未果,便带领姚某、王某军、胡某某到蔡某某该处房屋辱骂、威胁,后发展到滞留在蔡某某家中打牌、吃饭、睡觉等,并向蔡某某施加压力致其夫妇于2015年5月搬出该套房屋。此前的一个月,吴某某授意姚某、王某军与蔡某某夫妇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公证手续,以蔡某某夫妇名义委托王某军代为出售、抵押、过户该房屋及办理相关证件的公证手续。吴某某占有该房屋后,交由向自己追账的债权人胡某某居住。蔡某某夫妇搬出上述房屋另行租房居住,并报警举报吴某某等人。(2020)宁0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吴某某等4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1年9月,蔡某某起诉胡某某,要求其退还该处住宅并按每月1000元支付租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蔡某某,在被债权人吴某某强占后,又转而让自己的债权人胡某某居住。法庭上,胡某某申辩因吴某某欠他的钱,故让其居住该房屋;第三人吴某某述称其与蔡某某之间存在以房抵债关系,且授意姚某、王某军代理自己与蔡某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蔡某某也出具了同意王某军出售该房屋的委托书等手续。但经(2020)宁0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蔡某某所实施的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均系受到吴某某等4人的胁迫所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第40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之规定,法院认为吴某某的陈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与蔡某某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的合同关系,吴某某对蔡某某的债权应当另案主张。吴某某将房屋交付给胡某某占有、使用亦无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处分,因案涉房屋所有权仍未转移,原告有权行使物权权利,要求被告胡某某返还其房屋。

  被告胡某某曾与吴某某共同向原告蔡某某索债,对吴某某非法占有案涉房屋的事实参与并知晓,因此其居住该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应自2015年5月起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参照市场行情,酌情认定原告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

  法院判决中还写明:吴某某对蔡某某的债权应另案处理。吴某某作为债权人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在与债务人协商还款无望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涉房屋),才是正确的维权方式。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