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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
工伤职工是否有权主张后续医疗费
2023-11-30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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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工伤保险条例》对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对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判定的关键在于要准确理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内涵与作用,以及与“后续治疗费”的关系。

  【案例回放】

  2018年9月,王某由张某某招录进入其承包的甲公司某项目工地从事焊接工作,一个月后,王某在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七级,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2019年12月,王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为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甲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2020年3月,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8万元;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底,王某进行了二次手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二次手术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未支持王某的请求。(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李莉法官工作室)

  【以案说法】

  笔者认为,除工伤复发等特殊原因及双方对后续治疗费有约定从约定外,对工伤职工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原则上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强调了“一次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有之义为:工伤职工对其所受工伤之后可能发生伤情变化,需要继续治疗而产生的全部治疗费用选择了“一次性了结”,是后续治疗费的替代性补偿,后续治疗费已包含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对后续医疗费是一次性享受还是分次享受已经作出了选择。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无“后续治理费”这一概念,应包含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概念内。

  符合权利自行处分、风险自担原则。工伤职工如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意味着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事项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实务中,经常有治疗尚未完全结束的工伤职工,因种种原因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视为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也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除工伤复发等特殊原因外,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负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自然无需支付后续治疗费。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2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综上,劳动仲裁部门未支持本案王某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对于需要做二次手术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在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可对其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是否包括后续治疗费另行注明,或作出予以报销的明确约定。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