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合同当事人在长期合作过程中,会发生多笔利益纠纷。如果一方恰好保管或经手另一方的钱物,是否有权将其扣留并私自对冲对方所欠己方的债务?本文告诉我们,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扣留保管或经手的对方财物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原主。
案情回放
宁夏某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王某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合作内容为:某公司在某区域开展业务所得到的抵顶房屋或其他财物,委托王某海进行销售;每处理一笔财物,给王某海提成10%。
2021年1月28日,某公司通过担保业务获得被执行人王某蕾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高尔夫家园的一处房屋,委托王某海将此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杨某某夫妇,并代签《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屋交易价格10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购房人杨某某向某公司转账付款40万元,尚欠69万元。王某海建议,某公司先出借60万元帮助杨某某购买房屋,然后由杨某某将此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再向某公司还款。某公司同意后分两笔向王某海账户转入60万元,委托他转给杨某某作为购房款。同日,王某海向案外人杨某某账户转账60万元。杨某某办完按揭贷款后,将所贷的60万元转账至王某海账户。而王某海却隐瞒此事,拒不向某公司转款。
协调未果后,某公司将王某海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非法占有的60万元。被告王某海以原告某公司尚欠自己多笔业务提成为由作为抗辩意见,法官最终以被告王某海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判决其返还原告的60万元。(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慧)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还是有合法依据?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本案中,在原告某公司与案外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王某海实际是为原告代为收取并交付购房款受委托人,其私自扣留杨某某归还原告的60万元,致使原告权益受损;且被告的获益与原告的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王某海以原告尚欠自己多笔业务提成未支付,作为对抗原告诉请的辩护理由,如果情况属实,是否可视为其扣留行为的合法根据呢?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未经双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无法达成债务对冲的情况下,被告扣留原告财物并私自决定对冲债务的行为看似有理,实际是在单方行使对双方纠纷的“审判权”,这样的操作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王某海想要合法得到所掌控的原告的60万元,应当立即另行起诉,同时采取申请诉前保全的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