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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改为故意伤害 量刑大幅减轻
2023-08-11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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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法律援助制度是党和国家“司法为民”政策的生动体现。法援律师为践行这一政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通过对事实的精准梳理,对证据的透彻分析,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极大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人闫某某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检察院机关指控,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发时二人处于分居状态。2021年7月25日20时许,被害人按照与被告人的约定,驾驶车辆至某酒店门口东侧停车场给被告人送理发用的电推子。见面后,二人在车上聊天至22时许,被告人心生不悦,持随身携带的手术刀刀片划向被害人颈部,被害人弃车呼救,被被告人推倒在地,并继续持手术刀刀片划被害人的身体,造成被害人颈部、右小臂及左右手腕划伤,路人见状将被告人控制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为家庭琐事持凶器故意杀人未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第一,被告人与被害人虽分居但仍保持正常往来,案发时被告人约见被害人的地点是酒店停车场,一侧是健身跑道,人员流动频繁,二人因孩子教育问题突发争执,从约见事由、发案缘由和地点来看,被告人并非蓄意,被告人因情绪失控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第二,被告人曾从事骨科医生职业,其对使用刀片导致的伤害后果相对于常人来讲有更清晰的认识,结合案发时双方体位,被告人用胳膊顺势搂住被害人脖子实施暴力,恰是避开了颈部的要害部位,被害人胳膊在挣扎中被划伤,故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杀人的故意。第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害人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婚姻家庭矛盾,持手术刀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对于被告人主观上系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唯一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从罪疑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案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相应辩护意见以及关于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