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国家倡导移风易俗,婚仪从简、婚宴从俭的新风尚。在同居后或结婚时间不长发现双方不适合而分手的案件中,男方往往会要求返还彩礼,这时要视情况进行处理。
●案例回放
2021年10月1日,原告苏某(男)、被告杨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经过双方家人协商彩礼等事宜后,二人于当年10月4日按照习俗订婚。订婚当日,男方给付女方父母彩礼10万元、给付被告杨某本人2.3万元,给付杨某奶奶2000元;双方交换戒指,女方为男方佩戴一枚价值9900元的黄金戒指。两天后,男方父亲向女方父亲转账8万元作为彩礼。
因杨某当时未满18周岁,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2022年1月杨某怀孕,两个月后因胚胎停育到医院做了无痛人流术。同年3月21日,因生活所迫苏某外出务工,期间杨某发现苏某并不爱自己,是出于满足父母要求才与自己订婚,二人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当年9月18日,杨某离开原告家中返回娘家居住。后苏某及家人希望杨某回家遭到拒绝。苏某遂将杨某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彩礼。
法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提交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结合当地订婚的风俗习惯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苏某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8万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杨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苏某彩礼的50%即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男女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在经人介绍相识3天后即订婚同居,完全是听命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导致纠纷的根本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本案原告家在农村,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为与被告杨某缔结婚约举全家之力给付彩礼,双方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仅共同生活数月,如果被告对于彩礼无法返还,势必会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女方家庭应予适当返还。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数额较大、被告为原告购买戒指一枚、双方同居生活情况、被告杨某怀孕后因故终止妊娠等,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时酌情确定被告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原告方彩礼18万元的50%为宜,即返还原告彩礼9万元。被告辩称彩礼用于陪嫁家电、男方戒指、衣服等支出4万余元,除戒指9900元外,其他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