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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看护义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23-08-03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8-03

  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工作忙碌,委托他人照看孩子并支付报酬是常见现象。看护幼童责任重大,受托人(保姆)必须对孩子尽到周全的看护义务,时刻保持谨慎以防意外发生。如受托人因过失、大意造成幼童受伤、死亡,则面临承担民刑双重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银川市某社区居民王某、李某夫妇因双双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刚满2周岁的儿子王某某,便委托杨某某代为照看,将儿子送到其家中并按月支付托管费。杨某某接受委托后,在前几个月期间对王某某照顾得当。某日18时许,杨某某到小区门口给妻子送饭,于是将房门反锁,留王某某一人在家吃饭,15分钟后,当杨某某返回家中时,发现王某某因攀爬储物间杂物,从储物间窗户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李某得知儿子死亡后十分悲愤,对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92万余元。杨某某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经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双方反复沟通,杨某某积极赔偿,终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律师辩护

  结合案情,辩护人为被告作罪轻辩护。

  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条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对杨某某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律师说法

  本案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受托人即负有看护义务,有义务保护幼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如因受托人在照看时存在过错导致儿童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受托人在看护不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导致儿童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涉及刑事犯罪,受托人应当承担基于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同时,该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杨某某在储物间堆放杂物,未关闭储物间窗户,应当预见到幼童在较长时间段无人看护时,很可能出于着急会到处外攀爬寻找看护人,其未关闭储物间窗户,导致王某某坠落死亡,系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