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绝大多数案件在定性和量刑建议方面都是准确的,但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执着于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需要承担刑期的辩护,忽略了对被告人罚金刑的开解。有的律师为了实现对被告人自由刑的从轻处罚,还试图通过加大罚金处罚请求刑期减免。那么,这些做法对被告人来说是否是最好的处理方法?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系某国有公司业务主管。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设备采购、融资租赁等招投标项目中为李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谋取利益,直接或间接非法收受李某68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张某的涉案金额68万余元虽然系情节严重,但在纪委监委调查期间已委托家人全额退赔涉案款项,也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条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罚金刑应当与主刑保持同一量刑幅度,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经过法庭激烈辩论,合议庭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意见,随后公诉机关将原来的30万元罚金刑建议降低至2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辩护要点】
罚金刑从表面看影响着财产权利,但实质上影响主刑的裁量及执行。要达到最佳辩护效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当重视并做好罚金刑的精细化辩护。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刑减轻处罚时附加刑也应当随之减轻,与主刑的幅度相匹配,才能体现量刑的一致性。本案张某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条件,公诉机关在主刑建议上有所体现,但在罚金刑的处理上考虑不够充分,辩护人围绕国家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要件,阐述罚金刑同样要予以减轻处罚,最终赢得公诉机关认可。
对类案进行检索,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判决依据。辩护人首先通过大数据对近3年全国一审犯受贿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犯罪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案件进行检索,得出93%的案件中被告人判处罚金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之后,辩护人先后从同等犯罪条件下,经济发达地区判例、宁夏周边判例以及北京、上海地区判例进行检索,作为辩护依据,有助于检察官、法官确定罚金数额。
【辩护心得】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把对罚金数额的辩护放在与自由刑、生命刑同等重要的位置,全方位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辩护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与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