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村村民,所在地征地拆迁时,其将自家7.3亩集体土地伪造成国有土地并与某市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额外获取土地补偿款429210.8元,在检察院对该起事实提起公诉后,又追加起诉认为张某所获取的1080平米房屋补偿款是将集体土地房屋谎称是国有土地房屋多获得补偿款1188000元也构成诈骗。张某获取上述补偿款后将该笔金额偿还了生意欠债。案发后,张某在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后,将7.3亩土地补偿款584000元(含集体土地应当补偿的部分)全部上缴。
辩护观点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充分研阅卷宗后,结合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被告人案发前已经退还的诈骗金额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辩护人对张某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多骗取429210.8元土地补偿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涉及“案发前已退还是否应予扣减”的法律理解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申付强案电话答复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统一的裁判规则,案发前已退还的部分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予扣减,人民法院应当同案同判,不应在个案中突破法律的适用规则,区别对待。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房屋补偿款,而是按照房屋的造价、装修、位置等因素与拆迁办协商定的价格,辩护人通过比对同时拆迁的20余份补偿协议发现,同类房屋补偿价格高于张某房屋补偿标准的情形有数例,且国有土地房屋均有房屋产权证,拆迁办工作人员对此不可能不知情。
审判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已退还的58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剩余犯罪所得1033210.8元责令限期退赔。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提醒
虽然张某辩解其之所以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因为当时拆迁办的负责人党某某、朱某某(二人均已判刑)接到拆迁任务后,为了按期完成工作与张某约谈,让其带头拆迁并授意张某将集体土地伪造成国有土地,以此多获得补偿作为奖励,但张某的辩解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没有认定,辩护人也告知张某,张某的犯罪行为不会因得到党某某、朱某某的授意或许可而免责。本案也提醒相关部门,村民自身对法律的认知有限,需加大基层普法教育,使得村民和基层领导干部对犯罪成本和后果产生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