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赔偿生态损害损失3900元;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均未上诉。
2022年10月7日夜,高某、杨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胡子峪村等地,相互配合用弩弹弓枪猎杀斑鸠,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其车上查获捕猎使用的弩弹弓枪和被捕杀的十余只野生斑鸠。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高某、杨某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杨某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本案公开审理,目的在于扩大社会教育效果,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保护生态文明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