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运输意外保险的客户,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造成较大损失。然而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列举的理赔范围内自然灾害情形并不完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对方权利和己方责任,也未在销售时向客户说明。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客户该如何挽回损失呢?
案情简介
春节前,家在银川的王某某从南方某地购买一车生姜,拟运回家乡出售。发货前,王某某在当地货运部保险销售点购买了一份“运输意外保险”。保险销售人员表示,如果在路途中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急着将生姜运回去,出于信任当时未细看保险合同条款,签完合同后便招呼司机赶快启程。未料其货车在行驶途中突遇大雪天气导致拥堵,为躲避前车司机紧急刹车,结果车轮打滑冲出了路面,在巨大的惯性冲击下,车上货物包装发生倾斜挤压,一大半生姜被抛撒到地面受损、受冻,导致损失严重。
事情发生后,王某某将货物损失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理赔人员表示,保险合同中写明理赔的自然灾害范围只包括“暴风、暴雨、洪水”等,没有“暴雪”,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故拒绝赔偿。王某某认为,北方冬天的灾害天气最多的是雪,买保险就是为了避免下雪造成损失。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销售人员对其中的关键内容并未向王某某告知。双方的合意是行驶途中遇到“自然灾害”,北方的冬天容易发生的自然灾害以下雪天气为主,排除下雪天气导致的损失,则该份保险合同对原告失去了意义。据此,法庭认为该“格式条款”对原告王某某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双方对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细节没有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保险范围的格式条款内容向王某某作提示或说明,且将保险范围“自然灾害”进行了不合理限制,无疑减轻了自身责任而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故该内容对王某某无效。
律师建议
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对自己权益影响较大的条款,应要求保险公司人员作明确解释,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求修改或删除。如保险公司拒赔,一定要确认购买保险时销售人员是否明确告知过拒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