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之间因某种理由聚会,常离不开饮酒助兴。共同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交行为,但是当共同饮酒行为与发生事故导致伤亡情形存在联系时,必将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如同桌有人因醉酒发生事故导致人身健康受损,则同饮者未尽劝阻义务,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一天,童某与好友马某、赵某一起到某烧烤店二楼一包间内喝酒唱歌。当晚22时许,童某表示已不能再喝遂先行离开包间准备回家,马某紧跟其后,童某行至楼梯口后,身体失去平衡一脚踩空摔到一楼,情况严重。马某见状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童某在被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后童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烧烤店、马某、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饮酒后在被告某烧烤店下楼时因踩空摔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成年人,童某明知饮酒后酒精对身体会产生不良影响,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视频资料,被告某烧烤店二楼至一楼间未设置休息平台,仅安装半截安全扶手,事发时楼梯间也无明显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童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马某、赵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童某饮酒过量而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照顾、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当对其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烧烤店承担15%的责任,马某、赵某分别赔偿童某家属1万元。
(案例来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缘于童某自身因饮酒、踏空导致坠楼身亡,烧烤店及共同饮酒人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烧烤店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其未完全尽到这一义务。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人们本着相互关爱与信任共同进行某一行为、开展某项活动时,参与者相互之间有关心、提醒、照顾的义务。共同饮酒者之间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劝阻以及扶助、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因共同饮酒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共同饮酒人将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通过该案提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店内各项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善,确保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共同饮酒者喝酒应量力而行、不应劝酒,对同伴应互相提醒或护送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