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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方式不当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3-03-23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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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因亲友被他人侵权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自己气愤之下采取不当措施“教训”对方,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这种行为看似仗义,但维权的方式方法不当,很可能涉及刑法问题。

  基本案情

  小陈被同村人陆某殴打却不敢反抗,其兄大陈“挺身而出”,与几个朋友将陆某强行带至郊外,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陆某索赔1万元,陆某迫于无奈向大陈转账。大陈见目的达到,遂将陆某送回市区,又将1万元交给小陈,嘱咐其拿去看病。

  后陆某报警,公安机关将大陈及同案犯抓获归案,认为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大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首先,大陈向陆某索赔的行为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陆某将小陈殴打致伤,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应当负担对小陈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因小陈怯懦,大陈作为兄长出面主张正义代为索赔,这是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合法行为,而非借由头非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不具有行为违法性。

  其次,大陈索要的金额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范围。面对陆某对小陈的殴打伤害,大陈应当索要多少赔偿才属于正当合理的权利范围?这个标准依据什么来界定?恐怕并无定论。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陆某应当赔偿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从实践来看,双方协商赔偿数万元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故大陈索要赔偿款1万元属于合理诉求的范围,而非借机敲诈勒索。

  再次,大陈的行为不值得鼓励,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应诉诸刑律。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应当严守谦抑性,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可对被告人大陈进行行政处罚。陆某如认为自己受胁迫而支付赔偿款,可提起民事诉讼行使撤销权。陆某对小陈实施违法侵害,是本案发生的导火索。如对大陈的行为定罪,无疑助长了陆某殴打他人的气焰,反而传达不良的价值导向。

  综上所述,大陈主观上以索要合理赔偿为目的,不符合刑法第274条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大陈作出不起诉处理。

  律师提示

  大陈最终未被起诉,但他的行为并不应效仿,维权必须手段合法、合理,如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实施殴打或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等方式维权,则可能触犯刑律,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维权不成反而身陷囹圄。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