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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辆未投保,伤者损失如何赔偿
2023-03-16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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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已实施多年,但现实中仍有一些车主怀着侥幸心理,不投保交强险甚至不购买商业险就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时,肇事车辆车主或驾驶人同样应当承担被侵权人的损失,此时应对伤者赔偿哪些损失呢?

  案情回放

  2022年5月18日10时许,马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罐式货车在中宁境内徐套乡蒿徐路某路口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而来的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中宁交警现场勘查,认定马某某负主要责任,田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马某某驾驶的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田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银川某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足毁损伤、胸前壁软组织损伤等,住院36天。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田某某构成七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田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赔偿住院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64925元,而法院依法计算出田某某受伤的实际损失应为404291.03元。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剩余206291.03元由被告马某某按照过错程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等,被告再需赔偿原告294785.69元。

  (案例来源:中宁县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对原告田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对于原告经济损失中由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部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原告住院费是固定的,对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院按照2022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之规定,原告系农民,其误工费及护理费应参照同行业即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作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