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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可能构成犯罪
2023-02-23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2-23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繁多,犯罪分子为了及时转移骗取的赃款并掩盖资金的流转渠道,常采取购买或借用他人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分流诈骗资金。然而,向不法分子提供账户不是小事,甚至会把自己拉入犯罪深渊,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刘某在直播粉丝群结识一位网友。一天,该网友告知刘某因做生意需要使用一些银行卡,刘某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可获得1500元报酬。经不住诱惑,刘某于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在银川市数家银行实名办理银行卡、U盾等提供给该网友。被害人张某在甘肃庆阳家中被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70余万元进入刘某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该账户先后转入诈骗资金共计3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庭上,被告人刘某以其对指控事实不知情作辩解,但刘某在案件侦查阶段曾对其涉案银行卡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出入的不正常现象及该网友的生意可能涉及犯罪予以供认,法院据此认定刘某对其行为危害性主观上存在“明知”。

  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刑法第287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与刑作了明确规定。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审判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成立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的认定。该罪的主观明知通常不是确切、具体的认识,而是一种概括性认识。行为人不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与类型,只要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其主观“明知”可存在于相关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从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能够涵盖前期的诈骗行为及之后的转移诈骗所得,即行为人明知其帮助行为是被用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能解释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属于“主观明知”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如有人提出有偿或无偿借用银行卡等支付账户,一定要提高警惕。只要存在对他人犯罪行为有概括性的认知,却仍为他人提供支付账户,均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