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以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特定财产抵顶给债权人,用以消除所欠债务。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顺利实现,往往和债务人在协议中约定: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按朴素的理解,这样约定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事实上,这样的约定不一定能实现保障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7日,李某向吕某借款7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保证于2020年6月16日前向吕某还款70万元,否则李某名下的A房产归吕某所有。”债务到期后,李某既不向吕某偿还借款,也不履行承诺将A房产过户给吕某。吕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A房产过户给吕某。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了以物抵债,但该协议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所以吕某应当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债务,无权主张要求李某将A房产过户。
律师释法
实务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以及获得更多利益,往往会与债务人在协议中约定以物抵债。依据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第45条、第71条的规定,协议签订的时间不同以及是否依法设立抵押权或完成交付,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1.抵债物没有完成交付,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只能要求对方偿还债务。
2.抵债物依法设立了抵押权或完成了交付,此种约定方式叫作“流质、流押条款”。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流质、流押条款”是被禁止的,但民法典实施后,上述条款不再被法律禁止。债权人虽然不能依据约定直接获取抵债物,但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清算方式对抵押、质押或者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1.抵债动产已经交付、抵债不动产完成过户完成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已实际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
2.抵债物未交付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交付义务。
3.在完成交付之前,以物抵债约定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
律师建议
那么,“以物抵债”的初衷如何实现呢?本所律师建议债权人注意进行区分,并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依法设立了抵押权或完成了交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及时依法主张对抵押、质押的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抵债物为不动产时,事前应查询不动产权属信息,避免在该不动产上存在影响过户或抵押登记的其他权利;尽量将抵债物公允作价,避免抵债物价值远高于债务金额,被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张撤销;及时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交付手续,避免债务人在此期间另行转让抵债物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导致以物抵债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