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法学堂 > 以案说法 > 正文
拟出售病牛肉 经营者是否构罪
2023-02-02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2023-02-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防止劣质、有毒有害肉类流入百姓餐桌,法律明确规定,在屠宰、加工、出售等各个流通环节,每个经营者都有法律责任。肉类销售者采购因染病被宰杀的禽畜肉类,即使尚未销售流入市场,也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从事生鲜肉销售数年,2021年经人介绍从区外某养牛场购买了数头因染病被宰杀的肉牛,运回自家后进行剥皮、分割,存入冷库,这批肉出售前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销毁。经鉴定,王某购买的牛肉染有炭疽杆菌,为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动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牛,并有分割等加工行为,属于刑法第143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判处罚金20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构成本罪,主要是购进“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牛肉准备出售,属于犯罪未遂,之所以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是因为有自首从轻情节。

  律师建议

  常见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有以下几类:(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作为肉类食品经营者,应当把好“入口关”。消费者如要到市场上购买到安全的肉类,应选择经检疫屠宰的肉品,要注意查看“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作为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储存设施设备完好的经营者;若购买进口肉类,可索要并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相关证章或证章不全的,应避免购买。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