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法学堂 > 以案说法 > 正文
捡到银行卡后盗刷3万元,被判刑……
2023-01-17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2023-01-17

  “我试了几个密码,就登进去了,见卡里有3万多元钱,因为贪心,我就用‘周转机’给转出来了,没想到这事儿有这么严重。”审判庭上,被告人杨庆悔不当初。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杨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原来,2021年2月1日早上,杨庆伐树时无意间拾得一张银行卡,见四下无人注意,便将该银行卡装进了自己口袋。当天晚上,杨庆好奇这张卡内是否有钱款,便用家中有类似ATM机转账功能的“周转机”尝试输入密码,没想到试了2次就成功了,于是就将卡中的3万元转到了其亲属账户。

  第二天,杨庆照常去伐树时,得知派出所已经到其家中询问过银行卡的相关事宜,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便到派出所投案,并退还了全部款项。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庆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庆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事实,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杨庆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文中被告人系化名)

  法条链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俗话说,贪心不足蛇吞象,不是自己的钱财再少也不能据为己有,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达到一定数额将会构成犯罪,不是一句“没想到这么严重”就能了结的。法官再次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另外,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并设置好银行卡密码,切勿使用简单的初始密码、生日、身份证号或者连续数字,一旦遗失卡内钱财很容易被盗取,稍有不慎便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知识延伸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除具备透支功能的普通信用卡外,还包括无透支功能可用于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储蓄卡等各类银行卡。


【编辑】:祁晓瑜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