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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义气帮“哥们” 窝藏包庇终获刑
2022-12-30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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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基本案情】

  生活中,有人会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犯罪就行,岂不知为犯了罪的人提供帮助同样可能触犯刑律。比如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住所、衣物等生活必需品、逃亡资金,帮助转移、隐匿赃款赃物等,可能触犯窝藏、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

  2016年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王某某以其公职人员身份为掩护,虚构了某安置楼房源项目,并以交付购房预付款名义,骗取了100多名被害人800万余元。2019年10月29日,李某为帮助王某某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协助其伪造现场帮其逃往甘肃平凉市。庭审中,李某供述其在与王某某前往平凉时不知王某某已涉嫌刑事犯罪,后通过公安机关通缉悬赏公告才知王某某已涉嫌犯罪。从立案时间节点来看,王某某被以诈骗罪立案是2019年10月31日,而3人前往平凉是在2019年10月29日,早于立案时间。但其知晓王某某已涉嫌犯罪后,仍于2020年2月前后为其提供生活费5万余元,致使公安机关长时间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阅卷后,经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李某认罪认罚。关于量刑方面,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高,发挥的作用不大,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术语“明知”,就是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员的,当然成立本罪;事前不明知,但在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员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本案中,李某在协助王某某前往平凉之时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之人,后其通过公安机关的通缉悬赏公告才知道王某某已涉嫌犯罪,但仍为其提供生活费等金钱帮助。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在帮助王某某逃至平凉之前不知其为犯罪的人,但相关证据证明李某通过通缉悬赏公告已知王某某是犯罪之人后,仍然继续为其提供了金钱上的帮助,故李某的行为仍构成窝藏、包庇罪。这样的案例,生活中并不鲜见。是什么原因驱使他们这样做?表面来看,是把个人情义放在首位,实质还是法治意识淡薄,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无知法盲型。不知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清楚包庇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二是心存侥幸型。认为帮助亲人和朋友是人之常情,可以被社会和他人理解,司法机关也不容易发现。三是明知故犯型。认为亲戚和朋友之间,就要两肋插刀、在所不惜,要讲“哥们”义气。然而,对已经犯罪的“朋友”提供庇护,表面上看是为了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不仅犯罪的人难逃法网,而且提供庇护的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实际上是对朋友的严重不负责任。因此,希望大家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义气”用事身陷囹圄。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