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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断贷后续补还,银行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022-12-26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12-26

  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因故轻微违反双方约定,事后能采取措施改正并继续按约履行,不影响对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如果对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法院会基于民法典公平原则以及利益均衡等因素进行考虑,一般不会支持其诉求。

  【案例回放】

  被告徐某某2014年10月在永宁县望远镇某小区看中一套住房,同年与银行及开发商(保证人)共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获得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240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5%。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处理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徐某某将其购买的案涉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徐某某指定银行将30万元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后,对所购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在贷款后前6年,徐某某坚持按月还贷,但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连续10个月贷款本息未予偿还。银行于2021年6月以其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合同提前到期,拍卖案涉房屋并就徐某某未还的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查明,被告徐某某曾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一次性还款2.35万元,后因疫情受阻收入下降中断还款。在庭审期间,徐某某一次性还款20525元,将欠付的10个月贷款本息基本还清,且承诺从此每月按期偿还本息。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不能履行的障碍消除后主动恢复履行,不影响原告实现合同目的,遂判决驳回银行的起诉。 (案例来源:银川金凤区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双方约定,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本案被告还贷间断了10个月,为什么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呢?

  被告徐某某在银行发放按揭贷款后,前6年均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下降中断还贷,有不可抗力因素。在不能履行的障碍消除后,他又主动恢复履行;且在诉讼期间将之前所欠10个月的贷款及利息、罚息全部补齐偿还,原告亦接受了被告的还款。被告承诺以后坚持按月偿还,表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存在,被告的违约行为未动摇合同的履行基础,也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

  鉴于被告徐某某违约行为轻微,且并非故意违约,法庭认为若判决合同提前到期,将导致被告房屋被处置、无以为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基于民法典公平原则及利益均衡等因素,最终对原告的诉请未予支持。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