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妇将养女张某甲养育成年后,因婚姻问题和养父母产生分歧,经协商解除签署收养关系书面材料并向村委会报备。然而,二十多年后,因为宅基地动迁,张某甲竟诉至嘉定法院要求分房。虽说诉请被驳回,但养父母也向嘉定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解除。年近古稀的两位老人,能如愿吗?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双方间的收养关系解除。
20多年后突然要求分拆迁房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张某夫妇收养了7岁的张某甲,为张某甲申报了户口,张某一家的生活因张某甲的出现更加美满,夫妇俩也对未来有了更多期盼。二人抚养张某甲至成年,张某甲也参加了工作,夫妇俩倍感欣慰。
变故出现在1995年,张某甲因婚姻问题与养父母产生分歧,张某甲写下了与养父母自愿脱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书面材料后离开张家,但张某夫妇仍赠送了张某甲金饰品1件。
1998年,张某夫妇向所在村委会表示同意与张某甲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将张某甲户口另立。次年,张某甲自行将户口迁往夫家。
2000年,已年近五旬的张某夫妇因担心膝下无儿、老无所依,又领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张某乙。后张某夫妇与张某乙一起生活。
2019年,张某甲以自己系张家宅基地房屋立基人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安置所获得的三套房屋,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准许张某夫妇自愿补偿张某甲10万元。
2022年3月,张某夫妇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张某甲的收养关系已解除。张某甲则认为其系受张某夫妇所迫写下了脱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书面材料,不知自己现在与张某夫妇是何种关系,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确认收养关系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系1992年4月开始施行,张某夫妇收养张某甲时尚无收养、解除收养登记手续可办。
1995年7月,已经成年的张某甲自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张某夫妇也表示同意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分户,此时张某夫妇与张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
根据1998年11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2000年,民政部门同意张某夫妇收养张某乙,也证实了张某夫妇与张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即便无上述情况,张某夫妇将张某甲抚养成年后,因双方关系恶化,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亦是合情、合理、合法,毕竟对已步入迟暮的张某夫妇来说,解除收养关系意味着权利的减少,而对于张某甲来说则是义务的减少。
据此,2022年6月,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某夫妇与张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1998年11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1999年4月1日之后,公民建立收养关系应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才成立,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也应至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手续。
养父母与养子女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明确双方间的身份关系,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建立收养关系的目的是使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到照顾并能健康成长,同时也让养父母老有所依。一般而言,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至成年,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养子女成年之后,亦应当孝顺赡养养父母。对于养父母子女因琐事产生纠纷,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将说服劝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维系收养关系。
同时,收养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双方亲子感情并无血缘关系作为基础。如果双方关系确已恶化,亲子感情已无法修复、无法共同生活时,如不允许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强令并无血缘关系且已不和睦的养父母子女维持收养关系共同生活,则于收养双方均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