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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居间服务未尽职,被判退还部分中介费
2022-09-01    来源:宁夏法治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作者:保清、钟玉珍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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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后,应当按照其要求,尽职提供居间服务。如果服务质量有瑕疵,则应当退还一定的中介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16日,银川市民罗女士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由其提供一处房源供罗女士购买,并促使罗女士与出售人签订《买卖合同》,中介费10045元。双方协商过程中,罗女士始终坚持要买70年产权的房子,不考虑40年至50年的小产权房。该中介公司最后将兴庆区共享天地的一处房屋产权证的调档单、房主信息提供给了罗女士,在对方一再表明这是70年的产权房后,罗女士于2021年7月底与房主签订了初步的《房产交易合同》,并当场向中介公司付清中介费。

  罗女士再次核对相关材料时,却发现《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载明案涉房屋“终止日期:2053年10月16日”,是一处只有41年使用期的小产权房。罗女士气愤不已,立即通过微信与中介公司交涉,对方工作人员辩称该房产系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之日开始起算产权为70年,并表示之前给罗女士给过房产证的调档单,且只要是住宅类房屋,大小产权房没什么区别。

  罗女士与原房主签订《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随后,她又以某中介公司违约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自己购买了小产权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中介费,并补缴产权相差20年期限的房屋税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涉案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仅为50年,被告中介公司违约,判决其向原告罗某某退还中介费3000元。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作为中介公司应当按照原告罗女士的要求,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提供70年产权的房源。但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确告知罗女士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计算为70年,而法院调取的该涉案土地使用权实际为50年期限。被告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的公司,未向原告提供准确的信息,存在违约行为。但原告已经利用被告提供的信息购买了涉案房屋,综合考虑,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中介费3000元。

  关于被告是否应补缴5000元税费,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涉案房屋将来届满后会自动续期,至于续期费用,当前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被告尚未因此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补缴税费依据不足。

       (保清 钟玉珍)

【编辑】:段涛
【来源】:宁夏法治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