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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安伟等28人犯“帮信罪”一审获刑罚
2022-04-25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张平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04-25

4月22日,彭阳县法院对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伟等2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安伟、代丹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在宁夏青铜峡市、陕西西安市等地给境外上家“孙悟空”(身份不明)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并操作结算资金赚取报酬。被告人安伟负责联系上家接单、发送账户信息、交退押金、记账等,被告人代丹翔负责组织、发展人员办理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并按照安伟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被告人王琛等人多次居间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给“刘利”(身份不明)使用赚取报酬,其余被告人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等“四件套”提供给上述各被告人使用,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该案办理过程中,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实质化,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彭阳县检察院首次通过远程认罪认罚具结与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26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审理认为,安伟等2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大部分被告人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产生不劳而获思想,导致走向犯罪的道路,法院以教育、挽救、警示为目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各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安伟等13人被判处2年3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沈超毅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俊银等13人被单处罚金1万元至5000元;被告人刘真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对4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宁夏法治报记者 马琳 通讯员 马小军 袁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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