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彭阳县法院对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安伟等2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安伟、代丹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在宁夏青铜峡市、陕西西安市等地给境外上家“孙悟空”(身份不明)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并操作结算资金赚取报酬。被告人安伟负责联系上家接单、发送账户信息、交退押金、记账等,被告人代丹翔负责组织、发展人员办理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并按照安伟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被告人王琛等人多次居间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给“刘利”(身份不明)使用赚取报酬,其余被告人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等“四件套”提供给上述各被告人使用,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该案办理过程中,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实质化,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彭阳县检察院首次通过远程认罪认罚具结与同步录音录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26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