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韩某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韩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用其身份证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微信账号提供给被告人杨某某、罗某、苏某某等人,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收取诈骗财物。该案中,罗某负责联系上家发送银行卡号收取赃款,赵某某等人负责将银行卡赃款提取至被告人韩某的微信零钱通,后转出至上家提供的微信账号或银行账户中。罗某按照每天资金流水的5.5%获取提成后,再向赵某某、韩某等人分成。经查,2021年5月10日22时至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通过名下银行卡、微信二维码共计收取赃款229576元,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转出216700元。
近日,贺兰县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咸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上缴国库。
2021年5月上旬,被告人咸某某听信他人出售银行信用卡可以“快速致富”,遂伙同他人先后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6套银行信用卡、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以12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2021年5月25日,被害人丁某某报案称,有人冒充其领导以“应急用钱、用完即还”为由骗取其财物700万余元。其中,被害人丁某某在贺兰县某银行柜台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向诈骗方提供的被告人咸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该款项在入账3小时后即转入其他29个个人账户,致使被害人丁某某被骗资金无法追回。案发后,被告人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西夏区法院审结一起在手机APP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勉某某、孙某某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勉某某、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成为某赌博APP代理,招募多名玩家在该APP进行赌博,赌资通过微信红包、扫描收款二维码等方式进行结算,并以其发展的成员在赌博网站购买房卡的金额获取提成。经鉴定,2人分别获利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