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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能否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03-24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张平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03-24

劳动者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其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由政府从中央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资金中支付,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5年8月入职某单位职工餐厅担任厨师一职。2016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单位安排马某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1480元。2019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该单位停止发放马某工资,要求与马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手续。2020年4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原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庭审时,马某认可自2013年12月起开始领取公益性岗位工资。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单位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2.21万元,并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关于马某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具体规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在2009年12月时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显示马某2009年12月时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且自2013年起到后来,马某一直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不符合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关于马某要求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马某自2005年8月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2013年11月以后为公益性岗位,其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为2005年8月至2013年11月共计8年3个月,经核算,法院最后判决某单位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2.21万元。

可见,认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与相关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考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

(李莉)


【编辑】:张平
【来源】:宁夏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