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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征程中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2022-12-07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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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为新时代审判工作改革发展、破解难题,更好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对标对表中提高政治站位,系统研判人民法院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找准审判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内在联系和客观规律,抓住关键要害,正确处理好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调解结案和依法判决、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四种关系”,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正确处理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的关系

  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两项工作是当前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顺应时代发展、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期盼的重要举措,展现了人民法院主动站位、善于作为的司法担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法院干警对这两项工作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刻,还存在一些片面认知,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为更好统一认识,我们要全面系统思考,从不同角度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推动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两项工作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一是准确把握“多”与“少”的关系。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为深入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有关要求,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这是人民法院实行开门办院的一次重大跨越。法院收案数量“多了”,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的立案问题“少了”,“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开门办院切中民意。

  以河北省廊坊市两级法院为例,2014年-2016年廊坊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分别为5.53万件、7.09万件和9.73万件,案件数量增幅分别为28.20%和37.23%,到2021年,受理案件数量达到了15.36万件,是2014年案件数量的2.78倍,而全市员额法官从司改前的710名减少到388名,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放眼全国法院来看,员额法官数量从司法改革前的21万人减少为12.5万人,案件数量却从2013年的1421.7万件上升到2021年的3351.6万件,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全方位展现人民法院瞄准“一站式”关键定位,发挥集约集成关键优势,突出在线融合关键取向,推动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融合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案件激增问题。同时,在处理持续增长的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治理系统工程,非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就能完成好和解决好的时代任务。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这个初衷和目标理念是好的,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向内深挖潜能。但如果我们错误的理解了这句话的深刻内涵,就会陷入埋头办案的恶性循环,成为“井底之蛙”,司法案件只会越办越多,司法工作追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一目标就成为“空谈”,也破坏了司法审判作为社会稳定“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定位和权威。因此,我们必须与全社会达成一个共识,动员全社会各种解纷力量携手共进,共同攻克社会治理难题。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断。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了“诉源治理”概念。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就加强诉源治理工作进行顶层设计,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注重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各级法院压实各方责任,分级分层完善预防性举措,凝聚社会广泛共识、各方齐抓共管上下功夫、出实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廊坊中院在诉源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2021年9月出台《关于实施“廊坊经验”重塑工程的意见》,首次提出“案达峰”这一概念,积极对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委会,推动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协调各方资源积极参与诉前化解工作,努力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外、诉前,探索科学路径,擦亮“廊坊经验”品牌,促使诉源治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实现诉讼案件达到峰值后稳中有降的工作目标,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法院方案”。

  总的说来,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以开门办院司法供给的“多”,换人民群众心中愁事烦事的“少”,以诉源治理参与力量的“多”,换社会矛盾纠纷的“少”,有力维护群众安居乐业和城乡安宁。

  二是深刻认识“高”与“实”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了更高要求。开门办院就是推进司法领域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一项生动实践,务必讲求一个“高”字,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高度来审视开门办院、推动司法民主的广度和深度。诉源治理工作关键在于突出一个“实”字,切实做到真抓实干,切中要害,从根本上避免、减少和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纠纷。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必须胸怀“国之大者”,站在发展司法民主的高度思考开门办院深刻内涵和应有之义,在敞开大门中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互动,敏锐洞察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需求新期待,与时俱进更新司法服务理念,不断创新完善工作制度机制,高标准谋划制定开门办院方案。建立代表委员司法联络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敏感案件庭审,见证重大执行活动,走访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建议,建立代表、委员工作站,畅通联络沟通渠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建立司法活动公众参与制度,积极畅通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评价司法的互动渠道,突出人民陪审权利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探索创新审委会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司法听证实效,让公众在参与、监督法院工作。建立司法便民为民服务制度,强化诉讼服务,深化巡回审判,开展判后答疑,畅通信访渠道,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和法律保障。针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服务,把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等司法服务落到实处。建立阳光司法全面提升制度,着力建设立体化司法公开平台,持续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推动庭审公开直播,不断丰富司法公开活动,创建联席会商机制,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建立法院普法释法暖心制度,坚持做好送法普法释法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建立健全5项制度26项具体举措,全方位向人民群众展示司法活动,接受人民评判,以更高视野拓宽开门办院新渠道,引入“活水”,浇灌审判事业“新田地”。

  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要充分汲取中华优良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既尊重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又强调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谐统一的重要性。依靠社会各界调解力量和人民群众经验智慧,努力实行以和为贵、以“合”求“和”,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在实处、见到实效。因此,在统筹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两项工作时,要通过开门办院“高站位”来找准诉源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制定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实举措”。去年以来,廊坊两级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突出农村地区、基层地区、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司法服务套餐”,推广人民法庭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经验,提升“中心法庭+法官工作站”建设水平,搭建“法官村长”和群众个性化调解室联建互动平台,完善巡回审判运行机制,多措并举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巩固扩大“无诉讼乡(镇)村(街)”创建活动成果,司法护航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实现以“高”谋“实”、“高”“实”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健全开门办院长效机制,使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也让广大干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体察社情民意,汲取人民群众的经验智慧,办出一批能够称为精品的、有示范作用的民生领域纠纷案例,为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主体提供参考依据和法律支持,促进多元解纷效能提升。同时,人民法院在开门办院中要善于运用群众视角去发现行业管理中的短板和不足,如房产租赁、房屋买卖、物业服务、金融理财等合同自身存在的法律瑕疵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推动行业诉源治理工作,规范合同备案审查,减少合同争议,实现以“高”求“实”、“高”“实”相促,不断加强司法能动性,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解忧纾困。

  为此,我们要以开门办院的“高站位”来思考谋划、完善制度,强力推动诉源治理工作的“实举措”,让社会各界在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中,宣传推广诉源治理工作,为审判工作赋能增效,以更加多元的方式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用法用情办好办实每一件“民之小事”。

  三是统筹协调“内”与“外”的关系。抓好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站稳人民立场,在理清“内外”联系中抓住重点、推动工作。在开门办院中,要学会用人民群众视角“由外向内”检视审判执行工作,发现短板不足,加以改进提升。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把多元解纷理念“由内向外”输出,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解决纠纷。

  开门办院不仅是“敞开大门”等待群众来访,更要真情实意把人民群众“请进来”,让广大人民群众走进法院,近距离感受和参与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为人民办案、让人民参与、请人民监督、由人民评判的工作机制,把开门办院作为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有效手段,敦促干警办案水平和司法作风“双提升”,今年以来,廊坊市两级法院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座谈交流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三上三下”的排查方式,共梳理出7个方面27类问题60种具体表现,在以查促改、以改促管中转变作风、提升工作,成为了两级法院开门办院的生动实践。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不仅把各方解纷力量聚拢起来,更要让多元解纷理念“走出去解忧”,推动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处联动的工作体系,不断加强对各类解纷力量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联动工作模式,激发各类调解组织活力,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以廊坊市两级法院为例,截止今年11月底,全市法院民事一审立案受理6.55万件,诉前调解5.71万件,诉前调解率87.2%,诉前调解成功3.32万件,诉前调解成功率58.14%。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6900余次,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各类活动2700余次,有效推动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工作两项工作在“内外”互动中产生了积极效果。

  进入新时代,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中的不同职能定位,抓好内外结合,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我们必须做到在开门办院中,吸收人民群众“外智”,促进法院队伍练好“内功”,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在诉源治理中,汇聚各界解纷“外力”,共解人民群众“内忧”,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正确处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关系

  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项重要标准。面对当前案件数量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科学统筹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成为广大法院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办案团队最为关心关切的现实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笔者认为需要从三个维度去思考认识,从而避免发生顾此失彼现象。

  一是科学界定“好”与“快”的关系。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关乎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守护着社会的“良心”。有的学者认为,审判工作决定公平正义,必须要在实体和程序中都力求完美,不能为了快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有的审判人员认为,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卷宗,只要确保实事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一些法律程序不必吹毛求疵,基本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就行,尽快结案才是对当事人负责。对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通盘考虑办案质量和效率,准确把握“好”和“快”的关系,注重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促进公平正义,回应群众司法需求。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把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深刻理解诉讼法各项规定的核心要义,在审判实践中总结提炼和准确把握审判规律,注重在“好”和“快”上下功夫,把“好”放在“快”之前,推动审判事业健康发展。首先,坚持“好”字为本,不断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发挥类案指引作用,扎实开展实训课堂,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实践培训,提升审判执行团队办案能力和水平,依法审慎办理好每起案件,有效发挥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要加强审判质效评价考核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靠前指挥调度,把“好”字做实做精,坚持抓长抓细“日推送、周调度、月讲评、季考核”制度,促进一审服判息诉率、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率和平均审理时长等审判质效重点指标提升,以百姓口碑和质效成绩检验办案质量。再者,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贬值,审判效率同样关乎人心向背,这时刻警醒我们在抓“好”案件质量的同时,必须要在“快”上做文章。要遵从案件诉讼规律和审限规定,准确、严格把控案件办理时长,在优化、简化工作流程上勤于思考、商定举措、勇于作为,在良性循环中不断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院庭长和办案团队要牢固树立质效意识和审限意识,守住“不超审限”这个底线,坚决克服超审限案件多发和诉讼环节管控不精、把关不严、浪费时间、增加当事人诉累的倾向,加大速裁快审程序适用力度,全力提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和带头攻坚清理长期未结案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未结案件“边清边积”问题,展现法院担当作为。

  走好新征程上的“赶考”之路,对审判机关而言,就是要做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又好又快”,只有“两手抓、双提升”,在推进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制度机制上勇于改革,在实践举措完善上善于创造,才能实现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系统把控“严”与“简”的关系。程序规范是决定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执法办案质效,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判。我们要精准把控办案质量和效率,首先要正确认识程序规范,在“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要求和“简化”工作流程上勤学善思、善为敢当,实现办案质量和效率“又好又快”目标要求。

  在执法办案中,规范程序需要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去监督制约,督促办案团队在工作执行中加深理解认识,提升贯彻落实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此,廊坊中院以审判质效提升工程为抓手,在规范程序作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建立健全5大工作机制和18项规范制度,制定了若干项具体措施,形成了“5+18+N”的质效提升工作体系,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步监管、共同提升,在两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督促办案团队既要严格执行各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规定,又要防止简单和片面理解条文内容,“教条式”机械办案,造成程序空转而不解决实际矛盾纠纷,产生单纯应付当事人诉讼等错误做法,更要注重加大甄别、防范和打击各类虚假诉讼力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要加大协作协同力度,既要优化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流程,减少移送周期,最大限度压缩办案时长,又要防止为了质效指标考核分数排名,违背司法案件诉讼程序的客观规律,片面追求“短平快”,甚至搞数据“美容”,忽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危害审判事业健康发展。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把“严”与“简”的关系科学辩证统一起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在规范程序和简化流程上、出实招,科学压缩案件审理时长,才能高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三是顺势做好“立”与“破”的关系。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之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的效率问题更为迫切,标准要求更高。我们作为司法工作者必须对这一问题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深刻认识“立”和“破”的关系,坚决破除一切“等靠要”思想,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以等不起的紧迫感和慢不得的责任感提高审判工作质效。

  首先,“立”与“破”是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改革过程中,为了不断优化司法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有限的司法资源效能,在改革创新中持续动态调整、改进和提升的手段。“立”是对当下好的经验做法和改革创新举措固化成制度机制,加以维护、巩固和发展。“破”是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甚至顽瘴痼疾,进行否定、批判和推动向其对立面转化,向好的方向发展。其次,在当下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相互融合发展的大格局中,更要处理好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制度机制上做好“立”与“破”的关系。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对程序规则理解和认识,特别是对民诉法修订的新变化,深刻把握公正司法和人民司法期盼的深刻内涵,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在审判方式和制度机制上做到总结提升、与时俱进,强化改革推动发展意识,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支付令和二审独任制等简易程序的实践研究,提高运用水平,方便群众诉讼。同时,我们要以“敢破敢立”的担当作为和“先立后破”的工作方法,融合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司法新兴技术,推动在线诉讼规则和在线调解规则在审判实践中落地见效,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执法办案创造有利条件,着力实现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手抓、双胜利”。

  实践证明,必须以辩证思维,统筹抓好“立”与“破”的关系,建立健全立、审、执各核心环节有效衔接的规章制度,运用各类系统平台监管,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效。

  三、正确处理调解结案和依法判决的关系

  调解结案和依法判决是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不同方式。二者在形式和手段上有所不同,调解比判决更为灵活多样,调解工作的主体比判决更为宽泛,判决比调解更加规范、更为严肃和更具权威。但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调解和判决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目标。

  一要合理掌握“柔”与“刚”的关系。调解分为诉外调解和诉内调解,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共同之处就是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各方当事人就争议进行平等、自愿协商,达到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具有“柔性”色彩。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结果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和终局性,“刚性”色彩更为浓厚。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各类调解主体通过释法明理和沟通协调,站在公正的立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期在协商中解决好各方利益诉求,促使当事人本着自愿原则,达成调解协议,推动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柔性”手段,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可以缓和修复当事人关系。判决是法院办理诉讼案件的“刚性”手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具有权威性和既判力,对同类案件调处提供了法律指引和参考依据,但可能影响当事人关系修复。二者在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调解更加灵活,可以采用“背对背”和“面对面”相融合的方式,了解掌握各方当事人真实诉求,调解人员站在中立的立场,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实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和以法促人,为矛盾双方走出僵局、困局提供可行路径,发挥了“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效果。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强制性决断,解纷方式相对单一,但具有“一锤定音”的止争作用,体现着司法的权威,能够明确彰显人民司法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尊重什么、反对什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为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不容低估,可以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为各类调解工作开展提供范本和支撑。

  由此可知,判决为调解工作奠定了法理基础,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预判结果和达成调解意见。调解为群众解纷提供了多样性选择,使矛盾双方“握手言和”成为可能,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因此,我们要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必须要不断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潜心研究调解技巧和方法,学会十指弹琴、“刚柔”并济,用法用情用力化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准确理解“好”与“优”的关系。调解和判决本质上没有好、坏之分,只是各有所长、各有侧重。判决与调解都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主要结案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具体体现。它们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调解办案,可以参与的力量更多,方式更灵活,特别是对一些因时代局限性、制度不健全和认识不一致造成的一些社会矛盾,可以更加多元、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在具体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我们要把人民群众满意是否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感情去调和、用事实打基础、用法律和道德作支撑,以实际行动践行群众路线,真心解决群众问题。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也要注意经验积累,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机制,廊坊中院在长期工作中,总结形成的知识产权案件调解“五步十法”就曾被上级法院推广。此外,2021年以来建立的院长调解制度,以及调解告知、风险提示和案件回访等机制,为法官和群众搭建调解工作“连心桥”,努力形成法官放心调、群众愿意调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了调解工作“暖心”作用。

  司法判决,在对矛盾纠纷的审查上全面客观,是非对错、各方责任都梳理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守护的是公平正义和社会良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通过裁判文书公开、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一系列制度举措,努力让每一份判决书,都成为一本普法、释法、用法的“活教材”,彰显人民司法维护公正公平的初心和决心。从社会解纷效果总体来说,调解和判决都是定分止争的有效手段,只有放在具体案件中,通盘考量矛盾双方利益诉求、争议焦点、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等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遵照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采用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才有“好”和“优”之分,但不能一概而论,随着事物的发展,矛盾纠纷的不断演化升级,办案人员必须要善于加以取舍,切不可为了追求所谓的“最优”,而错失了解纷的最佳时机,必须要灵活果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当前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审判机关,必须善于因案施策,选择更合适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把调解和判决相融合,制定更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好”中择“优”目标,推动司法案件得到实质性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完成好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

  三要理性控制“先”与“后”的关系。调解和判决在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机,是可以相互融合、互相促进,统筹推进案件分调裁审。如何把握调解和判决的先后关系,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又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规范化,为调解办案和司法判决的统筹结合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我们要深刻认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厘清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更好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办案团队要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质效意识,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一办案目标,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允许的条件下,正确理解“调解优先”的核心要义,即案件在可调可判的同等条件下,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先后”关系时,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同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切不可犯“教条主义”,因为面对不同的司法案件,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这一办案根本,根据每个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把握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有的情况下拿出判决方案推动调解,有的情况下久调不成,适时出判确立司法规则,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实现因势利导、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和判决效能,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推动人民法院工作迈上新征程,实现新发展。

  据此,我们要采取多种措施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完善“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模式,积极开展类案和群体性纠纷集约调解,将大量简易纠纷化解在起诉环节。同时,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及时通过判决发挥定分止争作用,为今后类案调解提供司法参考,逐步形成止诉于“源”、息诉于“调”、定分于“判”的工作格局。

  四、正确处理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的关系

  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都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二者的监督内容和手段不同,审级监督是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监督,审判管理是对审判质效运行态势进行管理监督,但都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因此,我们要统筹兼顾、齐抓共管,实现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相统一,推动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全面认识“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审级监督是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总体性的监督,从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来看,属于法院系统的“宏观”监督。审判管理是院庭长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审管办公室等组织运用一整套管理流程对具体审判质效指标和个案评查核查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属于本级法院内部的“微观”监督。二者在审判实践中相互关联、互相融合,从不同的角度共力推动审判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当下,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这一制度安排是对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成果。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和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积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编制、员额配备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确保司法资源配置与各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相匹配。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随着审判质效指标考核“指挥棒”不断优化完善,审判管理在司法案件办理中的作用更加精准有效。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据和监督方法,从不同方面对司法审判发挥着监督作用。审级监督是通过法院组织体系和诉讼规则,采用的是裁判等司法手段,审判管理更多的是依据工作规范和目标设定,多采用评价、评查等行政手段。二者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在具体案件中有交叉、有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我们要用审级监督的“宏观”视角去把握方向,查明是非曲直、依法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要在审判管理的视角下“见微知著”,用“微观”的实操中去体现精准管理,优化一审服判息诉率和被二审发回、改判率等审判质效指标,确保审判执行工作平稳运行,共力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我们要准确把握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中“宏观”和“微观”的关系,用宏观视野找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让每一起司法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得到公正裁判,再通过审判管理中的“微观”实操提升审判质效,促使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良性互动。

  二要科学认识“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对既定的目标任务,要发挥“监督”的强制性作用,督促抓好落实。对司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业务知识要加强日常指导,发挥“指导”的经常性作用,提升执法办案质效。

  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中涉及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等司法程序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司法案件进行监督,以及对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等具体工作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等专项活动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确保相关工作达到预定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下级法院必须限期予以纠正和整改。指导工作主要是通过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等对一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类案办理,给予指导性意见,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办理更加公正高效。以及通过调研指导等方式,对一些日常性工作或某些具体工作给出意见,大多不具有强制性色彩,更多是在教育引导中推动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开展。对照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围绕“基层做实、中院做强”工作目标,我们必须科学应对案件数量持续增多、监督和指导任务不断增加的现实挑战。因此,我们要统筹好监督和指导的关系,在监督中发现工作短板和弱项,找准指导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再通过指导去规范统一工作,加以改进提升,用指导去强化监督。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要互相监督,建立健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管理机制,实现二审有效终审、再审依法纠错。院庭长在审判管理和监督过程中,要更加注重类案指导、典型案例指导,而尽可能减少个案指导,更要防范用“监督”代替“指导”,或强调“指导”而弱化“监督”,混淆二者的各自作用。要不断完善立审执环节监督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大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走访调研力度,推动“监督”和“指导”双向发力、同频共振,提升干警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素质,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用“监督”去抓落实,用“指导”去提效能,实现“监督”和“指导”工作“两手抓、双过硬”,共同促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要正确对待“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员额法官,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更要时刻牢记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在履职尽责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面依法维护司法权威,才能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坚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法官在依法审理及裁决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司法职业道德,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目标和要求落地见效。从目前改革实践效果来看,总体是朝着预期目标不断迈进,但也不可避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员额法官错误的理解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句话的深刻内涵,片面的认为案子是自己审的,自己具有决定权,存在不请示、不汇报、不愿接受院庭长监督指导的错误倾向。同时,也存在个别院庭长以此为理由,特别是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出台后,认为怎么裁判是员额法官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不愿再进行监督指导,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听之任之。对此,我们要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统一,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对抗诉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瑕疵案件等加大监督力度,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院庭长和员额法官要各司其职、担当尽责,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严把案件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以过硬的业务素质促进庭审活动实质化、优质化,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实现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确保每一起案件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既彰显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的“权力”威信,又体现监督管理的“责任”担当,始终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敢担当,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的作用,以责任制约权力,以责任监督权力,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锻造过硬法院队伍。

  综上所述,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统筹好开门办院和诉源治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调解结案和依法判决、审级监督和审判管理“四种关系”,推动审判执行质效不断提升,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向更高水平迈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担负起司法护航廊坊高质量发展的时代重任。


【编辑】:祁晓瑜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