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记者梳理发现,多处“宁夏亮点”被写入了“两高”工作报告,彰显去年宁夏在司法领域的创新实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 融入发展大局
亮点一 完善长江、黄河生态保护修复司法政策,流域内法院司法协作“串珠成链”,携手保护母亲河。
法院实践:健全黄河保护司法机制 织密“保护网”
宁夏法院围绕黄河生态司法保护,持续不断探索有效实施环境司法保护法律制度的工作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黄河安澜撑起司法“保护伞”。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标志着宁夏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拉开大幕。宁夏高院牵头会同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签署《环资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依法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建立立、审、执联络协调机制。会同生态环境厅等12家单位制定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6个行动方案,与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出台《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有效整合了环境执法、司法力量,统一了执法司法尺度。
宁夏高院积极筹备组建环资审判技术专家库,聘请覆盖干旱区环境变化研究、沙地保护、水质监测、矿山恢复治理等多领域多部门20余名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组建环资审判技术专家库,通过共享专家资源,切实提高环资审判能力水平。
亮点二 河南、湖北、重庆、陕西、宁夏法院在黄河湿地、丹江、三峡库区、秦岭、贺兰山等建设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
法院实践:司法力量守护贺兰山
宁夏高院创新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机制加强贺兰山生态司法保护,2018年5月设立首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西夏区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负责审理涉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刑事和行政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宁夏环境资源及生态功能区司法保护,宁夏高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在全区法院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方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1年1月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刑事、民事、行政类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审理。
宁夏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生态修复示范与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与石嘴山市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共同建立贺兰山(石嘴山段)“大磴沟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推进区域司法执法协作。
据悉,宁夏法院将聚焦“一河两漠三山”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区,突出集中管辖区地域特色和保护重点,陆续建成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实践基地”、西夏区镇北堡镇昊苑村“生态修复与警示教育基地”、黄河吴忠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生态修复司法教育与宣传基地”,进一步打造生态环境司法宁夏品牌。
亮点三 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内蒙古、重庆、西藏、甘肃、宁夏等法院依托马背法庭、车载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畅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法院实践:筑牢基层社会治理“桥头堡”
2021年以来,宁夏法院在全区开展“塞上枫桥人民法庭”创建活动,连续3批通报命名51个“塞上枫桥人民法庭”,有效促进人民法庭建设高质量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宁夏法院积极联合基层党委政府联动治理,推行审务进乡镇街道、法官进村组网格,31个人民法庭入驻综治中心,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体系。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力推“小法庭,大服务”,与基层党委政府联动治理推动地区移风易俗,与村居共建网格化微信工作群精准普法,与良田镇6所学校建立法校联合机制。
宁夏高院联合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出台《矛盾纠纷诉前调解与诉讼衔接工作办法》,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目前已与555家基层治理单位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进驻调解组织300余个,注册调解员1800多名进驻平台开展工作,化解纠纷18.4万件。
2022年,银川市两级法院新收案同比下降3.45%,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下降31.75%,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降30.56%,沙坡头区法院下降29.9%、中宁县法院下降22.4%、海原县法院下降14.37%,诉源治理成效显著……
亮点四 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宁夏、兵团等法院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法院实践: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落实落地
截至目前,宁夏法院已在全区实现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全覆盖。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委派至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各审级行政案件171件,通过中心化解28件,化解成功率达16.73%。石嘴山地区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积极探索以“法院+中心+行政机关+X”模式、集多方之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化解成功率达70%。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作为推行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建设的排头兵,制定《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化解工作办法(试行)》,依法规范诉前协调化解的规则、程序,对愿意接受、可以进行前端协调化解的行政争议依法及时委托或组织协调化解;对形成协调化解结果的,可以采取立案后撤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或者对诉前协调化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让协调化解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并积极尝试设立了公安、审批、人社三部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工作室,不断创新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新模式。
同时,宁夏法院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新模式,通过发出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开展法官讲法、以案说法等多种途径,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规范执法、降低成诉率,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 深化法律监督
亮点一 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报告指出:服务保障区域协调发展。西北五省区检察机关携手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宁夏检察机关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大格局,不断探索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机制,努力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新需求。积极维护“丝绸之路经济带”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着力优化“丝绸之路经济带”营商环境,注重保护“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环境,探索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历史遗迹和文物保护,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贡献力量。
全区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区域检察协作发展,在省级检察院加强跨区域协作的同时,宁夏各市、县级检察院也积极与周边省(区)市、县检察院主动沟通联系,实现跨区域检察协作,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法律手段,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固原市检察院与甘肃平凉市检察院签署《关于建立六盘山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跨区域检察协作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甘宁交通大动脉的意见》,召开跨区域检察协作联席会议,成功办理多起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卫市检察院与甘肃省武威市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腾格里沙漠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
中卫市检察院与甘肃省白银市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并举办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论坛,深入开展跨区域检察理论研讨交流。盐池县检察院与陕西省定边县检察院、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座谈会,共同签署《跨区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重点在石油污染、草地保护、牛羊肉制品安全等方面加强交流协作,形成跨区域司法保护合力,携手共筑公益诉讼西北防线。
亮点二 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保护
报告指出: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保护,指导河北、湖南、甘肃、宁夏等地检察机关开展红色资源、长城、古城遗址等公益保护。
文物和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全区检察机关以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己任,探索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共办理相关案件41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8件。银川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市各级各类文物进行全面“体检”。灵武市检察院办理的清水营城址保护公益诉讼之文物保护案,被最高检察院评选为全国首届“优秀检察办案故事”。
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非凡奋斗历程和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是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学习党的历史、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生动教材。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2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6件。盐池县检察院结合当地红色资源丰富的特点,积极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办理了雷记沟回汉支队驻地旧址保护、中共宁夏工委会唐平庄旧址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作出了检察贡献。
亮点三 能动履职共护黄河安澜
报告指出: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共护黄河安澜。
宁夏是全国唯一一个全境属于黄河领域的省份,担当着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时代重任。2018年至2022年,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检察以能动履职守护黄河长久安澜,共办理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650件,在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联合实地督导检查、验收合格销号等多种方式整治“四乱”问题,形成“检河牵手、各有侧重、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公安厅共同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加大各部门协同配合,促进宁夏河湖水环境质量改善,助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行动”,发现234件问题线索,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公益诉讼立案、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所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提高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