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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守护“沙湖鸟国”
2024-01-30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01-30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保护野生鸟类我们应当做到不捕猎、不食用、不购买……”1月24日下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地处沙湖自然保护区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

  这次宣告送达要从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说起。

  李某某系沙湖旅游公司职工。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李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在沙湖附近芦苇荡内非法猎捕大量“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苍鹭,以及1900余枚蛋卵,严重破坏鸟类自然繁殖规律和生态平衡。2023年3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

  案件虽然审结,但这些沙湖“精灵”始终牵动着检察官的心。考虑到新春将至,越冬候鸟即将北归沙湖,承办检察官决定开展一次野生鸟类保护专题法治宣讲,用身边的事警醒身边的人。

  “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导致沙湖及其周边易发生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案件,保护涉案鸟类的同时,也保护了在沙湖栖息的众多鸟类,维护了区域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承办检察官说。

  沙湖为宁夏最大的淡水湖,是大鸨、黑鹳等珍稀鸟类的生活家园,也是宁夏境内各类候鸟、留鸟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地,有鸟类17目44科200多种。

  承办检察官认为,沙湖旅游公司作为沙湖自然保护区内的重要企业,负有景区内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日常管护的职责,鉴于该公司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够,内部监督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向该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写道,沙湖旅游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法治教育和纪律培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检查活动;要加强景区内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督管护职责,特别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对鸟类栖息地、迁徙停歇区域的保护和日常巡护;要切实肩负起保护野生动植物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利用好景区自身优势,经常性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活动。

  为促进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送达检察建议后,承办检察官向沙湖旅游公司职工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讲。

  相信,在检察建议的助推下,“远岸群鱼跃,翻空苍鹭舞”的优美生态画卷将展现在游人面前。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