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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高压惩防毒品犯罪 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2023-06-26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6-26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禁毒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宁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禁毒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持续加强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本期专刊对2018年至2022年宁夏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和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介绍,向社会各界展现宁夏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加强禁毒法治宣传,激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被告人苏某礼、郑某宏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苏某礼来到云南省禄劝县被告人郑某宏家中,二人预谋购买毒品运至宁夏贩卖。苏某礼联系好货源后于3月27日返回银川。4月14日20时许,苏某礼告知郑某宏前往云南省楚雄市接收毒品海洛因,郑某宏当晚驾车赶至楚雄市,从一男子处接到毒品返回禄劝县,将毒品藏匿在茂山镇杉松营村附近。4月15日,苏某礼从银川来到郑某宏家中,二人将海洛因重新包裹后分装在两个纸箱内。次日,郑某宏驾车搭载苏某礼从禄劝县至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探查运输路线,同时苏某礼安排顾某山从宁夏同心县驾驶车辆前往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接其返回。4月17日,郑某宏驾车与苏某礼携带毒品海洛因从禄劝县出发至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苏某礼、郑某宏与顾某山在永郎镇收费站会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郑某宏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海洛因净重159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克。此外,郑某宏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4月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贩卖海洛因350克、347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礼、郑某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郑某宏还单独贩卖海洛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苏某礼、郑某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对苏某礼、郑某宏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省运输大宗毒品的典型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涉及两起犯罪事实,第一起苏某礼、郑某宏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净重159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克,虽然郑某宏在该起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但郑某宏还单独实施贩卖697克毒品且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以及主观恶性,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的一贯政策,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二:蔡某慧、腾某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银川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腾某华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原料、产品及试剂(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盐酸等的销售。银川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先后于2020年4月22日、5月1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被告人蔡某慧于2021年5月26日注册成立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等。宁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蔡某慧在未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从张某(另案处理)处共计购买盐酸约300吨,后以牟利为目的将盐酸销售给腾某华、马某军等人。腾某华为牟利将0.2吨盐酸销售给初某杰(另案处理),被初某杰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腾某华的仓库中当场查获盐酸1.888吨。

  【裁判结果】 本案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慧、腾某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备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分别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蔡某慧、腾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蔡某慧、腾某华当庭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慧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腾某华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盐酸是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除经法定审批、备案手续准许外,任何销售、购买行为都是非法买卖行为。本案中蔡某慧、腾某华明知相关管理规定,仍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销售盐酸,且涉案盐酸被出售给第三人用于制造毒品,侵害了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坚决惩处的态度。

  案例三:马某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大麻类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马某潮为榨油将从苏丹草籽中筛选出的大麻籽种在自己位于张家塬乡的耕地中。2021年6月15日,张家塬乡政府工作人员巡山过程中发现后将线索移交同心县公安局。同年6月17日,经公安民警现场测量、统计,马某潮种毒品原植物总面积为14684平方米,共267万株。

  【裁判结果】 本案由同心县人民法院一审、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潮非法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14684平方米、276万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马某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马某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马某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毒品原植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裁判已于2022年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马某潮种植大麻毒品原植物14684平方米、276万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刑罚,对此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案例四:于某虎、田某军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租住房屋或自住房内容留多人吸毒,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于某虎在其租住房屋内,提供毒品冰毒,先后容留张某伟、田某军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张某伟、田某军、张某河吸食毒品一次。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田某军在其居住房屋内,由于某虎提供毒品冰毒,先后三次容留张某伟和于某虎吸食毒品冰毒。

  【裁判结果】 本案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虎、田某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田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虎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田某军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本案是一起利用租住房屋和自己住房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于某虎、田某军本身系吸毒人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从一名毒品受害者演变成一名毒品传播者。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五:杨某智、罗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智、罗某合谋向冯某博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罗某与冯某博商定以每瓶2000元的价格向冯某博出售2瓶电子烟油。当晚杨某智按照冯某博要求,将2瓶电子烟油伪装成食品进行包装,送至银川某酒店前台,冯某博指示自己的司机张某潭前去取货。当日23时许,张某潭取到电子烟油放在其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位上驶离,后民警在张某潭住宅楼下将其抓获,并查获装有电子烟油的包装袋。经称量,疑似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净重11.27克。经鉴定,涉案电子烟油中检出ADB-BUTINACA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裁判结果】 本案由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和杨某智向他人出售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和杨某智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罗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智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是一种毒品,2015年10月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该毒品不依赖于大麻种植,成本更低,获取容易,能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涵盖物质种类最多、滥用最为严重的毒品类型。本案被告人出售的电子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法院根据涉案毒品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罗某、杨某智的犯罪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刑罚,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 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

  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以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及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禁毒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调研指导及审判规范化建设,完善禁毒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禁毒示范省区创建、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成效,为推动宁夏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实现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全面提高审判质效,确保毒品犯罪精准打击】 依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和工作重心。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有效运用刑罚手段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在审判中,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以及危害农村地区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枪毒合流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加大对零包贩毒尤其是多次贩毒犯罪人员的惩处力度,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处罚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严格规范和限制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对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犯罪情节、性质特殊的轻罪被告人,亦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确保打击效果;从严把握毒品犯罪分子减刑条件,严格限制对严重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时给予从宽处罚,体现区别对待政策,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18年至2022年,全区法院毒品犯罪重刑率为51.4%,各年度的重刑率均远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高度重视毒资追缴工作,铲除毒犯经济基础】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刑罚适用与执行,注重运用经济制裁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在做好涉毒资产审查认定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以及孳息的性质进行甄别,查证属于购毒款、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及供毒品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本人财物,坚决依法判决没收。对应当查控但办案机关未查控的,法院依法查扣。对应当查扣但相关办案机关未及时查扣导致毒资毒赃被转移,或违规返还的,及时通报相关办案机关倒查追查,适时以司法建议形式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办案。充分利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剥夺毒品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毒品犯罪分子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洗钱,逃避依法追缴。对毒品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加强相关法院之间的协作配合力度,将代为执行作为执行新态势。

  【多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全方位筑牢禁毒防线】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紧紧围绕做好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安保工作主线,结合实际和“禁毒宣传进万家”等活动,开展了以“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为主题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结合“6·26”国际禁毒日开展禁毒知识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通过多种方式持续推进毒品预防宣传教育,营造全民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西夏区法院禁毒短视频《拒绝的正义》荣获银川市禁毒办禁毒短视频作品专业组二等奖;同心县法院拍摄的公益微视频《莫伸手》获得同心县禁毒短视频大赛三等奖。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各级禁毒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协调配合,完善案情通报、信息报送、案件请示等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尤其是针对审理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就毒资收缴、案件管辖、技术侦查、证据收集等问题交换意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下一步,宁夏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阶段、着眼新征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禁毒工作,为深入推进平安宁夏、法治宁夏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