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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护航先行区建设
2023-06-08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6-08

  今年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旨在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深刻把握我国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宁夏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生态优先战略,厚植生态文明底色,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宁夏环境治理体系,深入探索司法参与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以司法之力守护“母亲河”安澜,用法治赋能修复“父亲山”生态,为美丽新宁夏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司法之力守护“母亲河”安澜

  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视察时指出,要把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作为重中之重,实施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工程,统筹推进两岸堤防、河道控导、滩区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宁夏法院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怎么说、宁夏法院就怎么做”落到实处,聚焦先行区建设重大使命任务,率先出台服务保障先行区建设司法意见,创新构建司法协同共治新模式,联合甘肃、内蒙古法院签署环资审判协作意见,开展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以主人翁姿态强化黄河司法保护,在一份份保护“母亲河”的司法答卷中展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思想伟力。

  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诉被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案赫然在列。

  2019年,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导致黄河河道被养殖场污染。2020年,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因此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在评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以司法审判为切入点,肯定检察行政督促行政机关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依法积极主动作为,对石嘴山市区域内黄河生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法律指引意义,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中提到的环境公益诉讼这类全新的法律名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司法力量注入生态保护的有效法律制度保障。实践中,宁夏法院围绕黄河生态司法保护,持续不断探索有效实施环境司法保护法律制度的工作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黄河安澜撑起司法“保护伞”。同时,宁夏高院率先垂范,主动融入自治区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六权”改革,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形成多篇高质量调研报告供自治区党委决策参考。

  今年3月16日,宁夏吴忠市黄河段—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教育与宣传基地正式启用。该基地凸显了生态修复、警示教育与司法宣传等多项功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了更加生动的实践形式,也为社会各界了解、关注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宣传作用。

  用法治赋能修复“父亲山”生态

  贺兰山位于宁夏西北部,是宁夏乃至西北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被宁夏人民亲切地称为“父亲山”。由于矿产资源丰富,一度无序开采、非法采矿行为肆虐,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生态环境修复已刻不容缓。

  自2016年开始,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部署开展贺兰山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工作。党的工作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宁夏高院创新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机制,加强贺兰山生态司法保护,2018年5月设立首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西夏区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负责审理涉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刑事和行政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宁夏环境资源及生态功能区司法保护,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21年1月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刑事、民事、行政类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审理。

  宁夏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涉贺兰山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找准环境资源案件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与基地生态修复需求的结合点,积极探索开展生态修复示范与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与石嘴山市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指挥部共同建立贺兰山(石嘴山段)“大磴沟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推进区域司法执法协作,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提供替代性修复项目场地,提高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效能,搭建宣传教育平台,传播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发挥司法教育、评价、指引、规范、警示功能,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自觉性和参与力度,合力保护大磴沟区域整体生态环境,推进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

  “法院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安长海带领调研组,深入石嘴山市大磴沟修复示范区、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昊苑村砂坑、灵武市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实地调研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要求宁夏法院准确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新任务、新使命,坚持发展和保护并重、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环境优美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司法改革开启环资审判新篇章

  2021年1月1日,涉环境资源案件实施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全区环资案件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泾源县法院和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集中管辖,一并推行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同时发布环资案件受案范围规定,标志着我区环资审判改革迈出历史性一步。

  集中管辖开启专业化审判新模式。根据《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集中管辖法院实现了对涉环资的4类37种刑事罪名、3类30种民事案由、5类行政诉讼归口审理。同时,宁夏高院牵头会同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签署《环资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依法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建立立、审、执联络协调机制;会同生态环境厅等12家单位制定黄河(宁夏段)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6个行动方案,与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出台《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有效整合了环境执法、司法力量,统一了执法司法尺度,让依法保护环境的拳头攥得更紧、更加有力。

  “三审合一”助力环资审判提质增效。实行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归口办理,积极探索按照“6+3+3”“5+5”模式组建环资审判团队,有效理顺业务条线,强化业务指导,促进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相统一,推动环资庭运转实质化和审判专业化。为持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宁夏高院积极筹备组建环资审判技术专家库,聘请覆盖干旱区环境变化研究、沙地保护、水质监测、矿山恢复治理等多领域多部门20余名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组建环资审判技术专家库,通过共享专家资源,切实提高环资审判能力水平。2021年至2023年4月底,集中管辖法院共受理环资一审案件6426件。

  延伸司法职能创新生态修复路径。鉴于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宁夏法院坚持守正创新,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全新的裁判方法,为环境生态修复闯出了新路径。协调财政厅制定《宁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生态修复金纳入该办法管理范畴。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利纸业”一案中,创新实施以生态效益抵扣生态功能损害方式,为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作出了有益探索。在审理“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中,该法院支持企业将技术改造费用在环境修复费用中予以抵扣,从而改进环保技术,实现环境污染源头防治。为提高环境资源违法成本,泾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六盘山失火案中,判处被告人修复林地的同时并处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从而总结出了根据受损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动态单一或并列适用“金钱罚”“行为罚”进行处罚的裁判方式。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近年来,宁夏法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价值引领,通过阳光审判,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公众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向社会传递保护生态的鲜明行为导向,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功能。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各界代表旁听庭审,通过判后答疑、以案释法、“送法面对面”活动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宁夏某能源化工公司、张某甲等八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宁夏某能源化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为危险废物。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单位宁夏某能源化工公司的副总经理。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因需要油罐存储其购进的油,被告人李某某代表被告单位宁夏某能源化工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甲签订了《储油罐租赁协议》,约定宁夏某能源化工公司将其所有的1个油罐租赁给张某甲使用,但该油罐内存有的废油需由张某甲自行清理。后被告人张某甲先后联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等人帮忙运输并倾倒清理出的油泥。2021年6月1日至2日,在被告人张某甲及张某乙的带领下,被告人郭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驾驶危化车辆前往灵武市马家滩镇某村倾倒油泥共计98吨。剩余的油泥43.54吨,因被告人误以为有警车出现而未予倾倒。经鉴定,被告人倾倒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宁夏某能源化工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油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处置,被告人张某甲指使、雇佣被告人张某乙、郭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共同运输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宁夏某能源化工公司被判处罚金12万元,主犯李某某、张某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6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法院对适用缓刑的6名从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从犯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对被认定为从犯的6名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6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至事前,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有利于防范被告人再次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日,王某某在彭阳县小岔乡卷槽村雅林沟队前庄壕湾掌地点(重点森林防火区)上坟烧纸时,不慎将坟地附近的杂草引燃,引发林地过火造成火灾。经鉴定:1、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85.55亩。其中未受到损失的面积为340.88亩;受到损失的面积44.67亩,为未成林造林地。2、烧死林木树种有柠条和山桃,烧死林木数量共4114株,其中柠条4040株,平均高1.8米,冠幅1.5米;山桃74株,平均高2米,冠幅1.6米。3、造成的损失价值为212426元,其中,林木补偿费41880元,植被恢复费170546元。2019年9月19日,彭阳县公安局作出彭行罚决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7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固原中院认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和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防火戒严通告,擅自在重点森林防火区用火造成林区火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焚毁国有林木损失费41880元,并按照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对被损林木、植被进行修复。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宁夏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以来固原市审理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固原市检察院针对王某某的破坏生态行为,经公告程序后,无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王某某按照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恢复方案对被损林木、植被进行修复,全面体现了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审判、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

  张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陕西省留坝县村民,在收购中药材的过程中,从留坝县周边他人手中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出售给他人营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兰某某三次前往陕西省留坝县,从张某某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8个,支付60350元。2020年11月16日,兰某某驾车携带非法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8个,从泾源县前往兰州市出售,在兰州南高速公路出口附近被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某某家中查获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11个。经鉴定:兰某某处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中4个物种为马麝、4个物种为林麝,保护级别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192000元;张某某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麝香毛包中5个物种为马麝、6个物种为林麝,保护级别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264000元。2021年4月28日,泾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泾源法院认为,张某某、兰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兰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60350元依法予以追缴;张某某、兰某某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公益侵害责任,共同赔偿造成野生动物经济价值损失192000元,由张某某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经济价值损失264000元;兰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宣判后,张某某、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固原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人类和各个物种均在漫长进化发展的过程中共同维护着自然界的稳定、和谐、发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处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马麝、林麝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张某某等人的非法收购、出售行为导致了多只野生林麝、马麝灭失,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守护美丽生灵的决心,用司法力量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