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法聚焦 > 法治建设 > 正文
宁夏检察联合水利部门开展黄河宁夏段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
2023-05-29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2023-05-29

  5月26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与自治区水利厅共同印发《黄河宁夏段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黄河宁夏段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将持续至2023年12月。

  近年来,宁夏检察机关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坚持以专项监督为牵引,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整治黄河干流违规取水问题,并就数个县区部分国有农场利用“自备井”长期无序开采地下水问题直接立案办理,促使1257眼违规取水“自备井”进行整改。此次专项行动结合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黄河宁夏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取水问题进行排查,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开展问题专项集中整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黄河宁夏段水资源管理能力水平,推动黄河流域取用水秩序持续好转。

  专项行动范围包括黄河宁夏段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行政区域。主要针对下列行为进行排查整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超许可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取用水总量不符合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管控指标要求的;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依法履行取用水监管、水资源超载治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等职责,造成水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黄河保护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