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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法院:零距离传递司法温度
2022-12-22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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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安宁,社会和国家才能安宁。近年来,贺兰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坚决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零距离传递了司法温度。

  整合优势资源,打造家事审判新模式

  为了更好发挥家事审判在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引领良好家风等方面的作用,2017年,贺兰县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实行集中管辖,成立家事审判法庭,设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2021年,抽调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优秀人民陪审员,组建集案件审理、多元调解、诉调对接、心理疏导于一体的“1+1+1+N”家事审判团队,对全院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实现家事案件集中化、精细化审理。

  自家事审判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家事案件3100余件,其中,通过诉前委托调解、撤诉的案件700余件,诉讼中调解、撤诉案件1600余件,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家事审判新格局

  按照家事案件特点,建立庭前家庭财产申报、离婚证明书等多项家事审判规则机制,围绕“诊断、救治、修复”三大任务,制定《家事案件审判和多元化解实施细则(试行)》,明晰家事案件审理流程、多元化解机制。联合县妇联、公安局等单位建立家事审判联席机制,联合制定下发《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等,不定期召开联席单位全体会议。制定《家事案件诉讼指引》《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等文书样式,创新探索发放离婚证明书、优势抚养人甄别法、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审查门槛等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2021年以来,发放离婚证明书510份,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0份。

  2022年1月,家事审判法庭受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该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调查,林某与袁某系夫妻,被告袁某生育一女林小某,经鉴定与原告林某没有亲子关系,同时被告袁某离家出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庭认为其请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林小某就读于贺兰县某幼儿园,暂时由原告林某监护。该案宣判后,原告林某明确表示与林小某没有亲子关系,判决生效后将拒绝继续抚养照顾林小某。而被告袁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期下落不明,无固定职业和住址,法庭为此联系被告袁某的亲属,亲属表示不愿抚养林小某。

  法庭一旦判决,林小某将面临无人抚养监护、无法继续入托的隐患。为了保障林小某健康成长,主审法官将案件作为重大敏感案件逐级上报,并经院长同意上报县委政法委,协调召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民政、社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处置方案,建立案件发展动态舆情处置情况相互通报机制。随后,公安机关找到袁某,后经法院牵头,组织公安、民政部门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袁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抚养照顾女儿林小某。

  强化协调联动,开创家事审判新局面

  积极探索建设多元化解同专业审判并进的双驱动、双促进家事纠纷调处机制,主动对接贺兰县民政局,成立贺兰县民政局驻法院工作室,派员常驻该院家事法庭,对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调解确认。随后,引入县司法局、妇联等部门的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力量,助力化解家事纠纷。建立“诉前调解+特邀调解+法官调解”机制,家事案件经诉前调解、特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再通过立案程序由家事审判团队进行诉中调解、审理,确保做到繁简分流、衔接有序、集约高效。

  今年7月,刘某某向贺兰县法院提交申请,要求给予人身保护。

  刘某某和王某某为夫妻,二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王某某怀疑刘某某有外遇,为此经常产生矛盾继而发生暴力行为。两人因购买房屋发生矛盾后,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一年有余,现刘某某起诉离婚。王某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多次以手机短信方式威胁、恐吓刘某某,致使刘某某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经审查刘某某手机短信并查阅诉讼卷宗,办案法官认为王某某多次通过短信方式恐吓刘某某,刘某某的人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故裁决支持刘某某的主张,为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引入心理疏导,满足群众司法新需求

  近年来,贺兰县法院与贺兰县妇联、海南欧曼高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服务协议,通过建立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服务站,在全国范围招募公益心理咨询专家,组建心理疏导志愿队,通过疏导、干预帮助当事人解决心理问题和情绪障碍,促进案件平稳顺利解决。2020年6月以来,宁夏、北京、上海、黑龙江等地的心理学专家通过远程视频或面对面的方式援助了168个家庭,涉及案件均得到妥善处理。

  在家事法庭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系高知群体,均为独生子女,工资收入较高,两方父母经济条件较好,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磨合,婚后很快生育子女。由于未能及时转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的角色,矛盾频频发生,原告遂起诉离婚。经过庭审查明,法庭认为原告离婚意愿并不坚定,建议二人摒弃前嫌,相互理解、包容并修复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婚姻失望,坚决要求离婚。为了孩子能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下成长,法庭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贺兰县法院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服务站心理咨询师对二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在长达3个小时的交流中,心理咨询专家帮助二人了解内心的真实需求,分析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最终,双方放下猜忌,相互表达了歉意。心理疏导后,原、被告表示愿意和平分开,共同抚养孩子,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坚持柔性司法,勾画家事审判新“枫”景

  近年来,贺兰县法院以“塞上枫桥人民法庭”建设为抓手,积极打造体现法庭威严与家庭温馨相结合的家事审判与调解场所,营造柔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氛围。建成由圆桌式审判区、法官调解区、亲子区、沙发式心理疏导工作站、人民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工作室组成的家事审判调解中心,通过生活化场景体现司法服务温度,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进家事纠纷平和化解。

  今后,贺兰县法院将继续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目标,通过“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纵深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