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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履行审判职能 竭力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2-04-14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马旭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04-14

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主犯,依法惩处参与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竭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自今年3月开始,宁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民反诈你我同行”宣传活动。本期专刊梳理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的十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团结、激发人民群众共同打赢反诈人民战争。

案例一

非法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资金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6日,自称是银川市某高校校长的人添加了在该高校工作的甲女士微信,该人发微信让甲女士给其凑点钱应急,并发来一个银行账号。甲女士先后三次向该账户转账30万元。后甲女士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锁定家住广东省惠州市的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并查明已有10余名被害人均被以相同方式诈骗40.82万元。该3人明知诈骗犯罪团伙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为获得转款提成,仍为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自己或者下线的银行卡号帮助转移诈骗款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上游团伙对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先后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并将钱款转移至上线指定账户等方式,帮助电信诈骗成员转移诈骗赃款,朱某甲、朱某乙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73.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33万元,数额巨大,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3名被告人分别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没收被告人作案使用手机并判令3名被告人与参与本案共同犯罪的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资金的案件,亦是一起典型的冒充领导或熟人型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诈骗活动的,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管理好自己手中的银行卡、电话卡或支付结算工具,绝不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以免给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同时切记,凡是在微信、QQ等社交工具上自称领导、熟人要周转资金却以借口种种理由不通话的一定是诈骗,务必通过电话或当面核实确认后再进行操作。

案例二

非法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诈骗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康某驾驶轿车至银川市永宁县和石嘴山市平罗县、大武口区,非法利用自购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冒充银行诈骗短信,致使被害人杨某等人被骗共计56558元。

【裁判结果】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非法利用自购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冒充银行的诈骗短信,各受害人拨打短信中的电话或点击短信中的网址链接,导致钱财被骗,被告人康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典型意义】电信诈骗犯罪具有诈骗手段翻新快、受害群体广泛等特点,本案被告人非法利用自购车载“伪基站”设备发送冒充银行诈骗短信,充分利用个别群众的好奇心理实施诈骗,发送短信仅2个小时,受害人就多达8名,既有老人、未成年人,也有工作繁忙的上班族。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谨慎对待手机中收到的短信,特别是对于陌生信息、陌生链接,应做到“不管、不看、不点击”,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信息真伪,避免盲目操作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案例三

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

【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多次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张某和邓某某名下银行卡及银行卡对应的手机号码等提供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交易流水达1800余万元。程某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共计获利1.3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多利用虚拟电话号码、他人的即时通讯账号或银行账户作为实施诈骗的渠道、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至关重要的一环,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诱人的价格或条件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然而正是帮助者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使网络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宁夏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案例四

开发手机贷款App实施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阮某甲通过自学计算机技术先后开发“当当贷”“创业贷”等7款手机贷款App,并利用他人身份证为该7款App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后将该7款手机贷款App出售给阮某乙、吴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同时传授使用方法、收取维护费用,共非法获利13550元。2018年1月至9月,阮某甲以帮助查询他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3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从阮某甲处购买“创业贷”App,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拨打电话以提供网络贷款等为由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7名被害人13098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利用信息网络开发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贷款App,并为该软件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出售获利,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便利条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查询他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事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被告人阮某甲处购买的手机贷款App,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阮某甲明知吴某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收取诈骗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据此,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阮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针对以网络为工具的新型网络犯罪,专门规制滥用信息网络而实施关联性传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打击滥用信息网络非法行为的重要司法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阮某甲将自己开发的手机App出售获利后,又为他人传授使用方法、收取维护费,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互联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决不能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正确识别、下载手机软件,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

案例五

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被告人冉某、周某利用在重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机会,复制保存了原公司系统中的13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离职后,二人决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于是,冉某从贷款类微信群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00条,后又通过他人先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265条。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冉某、周某将上述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总计获利55524元,其中冉某获利31166元,周某获利24358元。同时,二被告人非法出售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精准用于实施其他诈骗行为中。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周某为追逐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5552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坦白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3年,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在网络十分发达的今天,在网络购物、各类App注册时随时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犯罪分子购买平台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或是使用技术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之后转售给他人或直接用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是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冉某、周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被告人精准实施诈骗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二被告人应当对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案例六

传销组织利用社交平台诈骗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从事传销活动,掌握了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建立起14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李某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总经理,全面负责犯罪集团的活动,任命被告人吴某某、骆某某、闫某某、胡某某等人为主要管理人员,设立诈骗窝点并安排主要管理人员对各个窝点进行监控和管理,安排专人传授犯罪方法,收取诈骗所得资金,分配犯罪所得。该犯罪集团采用总经理-经理-主任-业务主管-业务员的层级传销组织管理模式,对新加入成员要求每人按照2900元一单的数额缴纳入门费,按照一定的比例数额层层返利,向组织交单作为成员晋升的业绩标准,层层返利作为对各层级的回报和利益刺激,不断诱骗他人加入该诈骗集团。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15日,该犯罪集团在固原设立10个诈骗窝点,由多名下线诈骗人员从婚恋交友网站上获取全国各地被害人信息,利用手机微信、QQ等实时通讯工具将被害人加为好友,再冒充单身女性以找对象、交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能骗来加入组织的加入组织,不能骗来的向其索要路费、电话费、疾病救治费等费用,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诈骗犯罪活动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诈骗非法所得92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6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属于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李某某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骆某某、闫某某、胡某某等协助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组织、领导、策划,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一般犯罪成员按照其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个人诈骗数额予以量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人12年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该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段新颖,利用手机微信、QQ等互联网软件,冒充单身女性,以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等为名通过网络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值得警醒的是:网络社交平台方便了人们的交流、交往,但其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性,也使部分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能更轻易取得他人信任。因此,提醒广大网络社交工具使用者,网络交友需谨慎,凡涉及贷款、借款、投资等事项的,务必提高警惕性。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第一时间报案,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案例七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百度贴吧找到一份在老挝金三角的工作,在对方的协助下到达该地,通过诈骗团伙培训后参与到诈骗活动中,在社交软件上将自己包装为成功男士,以与单身女性聊天的方式寻找诈骗目标。其间,段某某使用团伙成员“阿鹏”的工作手机,以“阿鹏”之前伪装的“黎友鹏”的虚假身份在微信上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取得信任后,由团伙成员“胡子”向李某某推荐“FXCM”投资平台,指导李某某通过“火币网”购买数字货币后,按照其要求将数字货币转到其提供的地址。李某某第一次返利提现后继续让李某某进行投资,致使李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家中被骗金额共117.9万余元。段某某通过诈骗李某某获得提成47775元,均用于个人支配和消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近年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至境外,意图逃避法律追究。此案的宣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对任何超高收益的网络投资理财始终保持警惕,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辨别意识和防范能力,不要轻信天上会掉馅饼,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警,并保存相关证据,让不法分子早日归案。

案例八

“套路贷”4600万余元32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仇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注册成立两家网络科技公司并购买“魔力花花”“火力花”“速时袋”等一系列App贷款软件,招募业务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公司通过在网络平台中购买流量引流或业务员以“免审核”“包下款”“提额快”“前期无任何费用”等话术诱骗客户到App贷款软件上借款。在客户注册借款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内的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等个人信息,以便审核放款和催收时使用。在放款过程中,公司以收取借款利息、手机验证费、身份验证费、银行卡验证费等费用为由,先行扣除本金30%的高额息费,借期从当日开始计算为7天。若客户未按时还款,则由负责催收的业务员通过“曝通讯录”等方式向被害人催讨借款。对于到期未还款的客户,公司还规定可以展期,即在还款日业务员再次收取客户借款本金30%的高额费用,还款期限延长7日,以此虚增客户债务。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该犯罪团伙共计骗得1.5万余名被害人共计4600万余元,其中既遂3906万余元、未遂745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仇某某等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利用网贷平台实施的典型“套路贷”诈骗案件。被告人以网络贷款名义,利用“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实际交付被害人的借款金额仅为合同金额的70%左右,周利息高达30%,肆意虚构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以收取高额续期费用的方式让被害人延期还款,不断加重被害人的债务负担,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特征。“套路贷”实质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违法犯罪之实,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被害人很容易上当。法院提示:在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时,要提升自身防范意识,通过合法平台借贷。

案例九

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收集银行卡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聂某贵、聂某峰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成立了“晨昂科技有限公司某办事处”,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为“黑户人员”办理贷款的广告,收集前来办理贷款的“黑户人员”银行卡、手机卡等贷款申请信息资料。截至案发时,3名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共计17张。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胡某、聂某贵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聂某峰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打击治理难度。另一方面,它不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本案中,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套取他人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并非法持有大量的他人信用卡,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十

虚构扶贫等项目实施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彭某利通过持有伪造的国家机关文件,发起“城乡接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指使被告人杨某海等人通过微信在全国发展会员,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以此手段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城乡接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诈骗王某某等共44494人,涉案资金800907元;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诈骗任某某等12937人,涉案资金234625元;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诈骗宋某某等29076人,涉案资金644402元;彭某利通过组织领导“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诈骗尤某某等139人,涉案资金1526401元。2020年4月份,彭某利分别将诈骗所得512550元资金转入“韦某某”银行账户,将50万元资金转入“余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欧阳某龙实际持有“韦某某”“余某某”银行账户并多次指使被告人赵某炜套现、取现,其中,欧阳某龙涉案金额为1095896元,赵某炜涉案金额为1093300元。彭某利、杨某海、欧阳某龙、赵某炜通过“民族资产解冻诈骗项目”实施电信诈骗,彭某利涉案金额共计3206335元,杨某海涉案金额共计1679934元,欧阳某龙涉案金额共计1095896元,赵某炜涉案金额共计10933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利、杨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欧阳某龙、赵某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他人将诈骗犯罪所得套现、取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0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财产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各被告人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来骗取他人财物。这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多人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此案的宣判警示人民群众,网络诈骗犯罪迷惑性越来越强,一定要加强学习、擦亮眼睛,认真甄别投资项目,坚决杜绝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幻想,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宁夏法治报通讯员 吴奎)


【编辑】:马旭
【来源】:宁夏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