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图片新闻 > 正文
宁夏法院严厉打击养老诈骗守好百姓养老钱
2022-09-29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2022-09-29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社会不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年人对新技术、新业态不够了解,在健康养生、情感交流等方面有较强需求,假借养老之名实施诈骗,老人深受其害,群众深恶痛绝。养老诈骗不仅骗取了老人的养老钱,也夺走了老人安度晚年的希望,击碎了整个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今年4月,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拉开了帷幕。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坚持高站位严要求,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安排、自治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人民至上,找准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防骗识骗能力,本期专刊发布6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揭露养老诈骗“套路”及危害,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同时,向社会各界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和立场,展现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责任与担当。

  严惩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案例一

  “托关系”“走后门”办理养老保险中隐藏的骗局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郭某在手机软件上进行赌博,为筹集赌资,郭某对外称其在宁钢集团上班,能够帮忙以宁钢集团职工的身份办理养老保险、公租房,从而获取好处费进行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通过熟人介绍,托郭某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并按要求每人支付数额不等的好处费。截至案发,郭某共作案31起,骗取31名被害人现金73.803万元,其中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诈骗作案27起,骗取27名被害人现金71.00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郭某名下存款6273.19元。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郭某家属积极退缴赃款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为筹集赌资,以帮助他人办理养老保险、公租房为由,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骗取他人财物30多次,并将所骗财物用于赌博,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期间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以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例,被告人利用一些老年人急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心理,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人民法院提醒老年人,在办理各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时,应到社会保障部门、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了解政策,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切勿轻信个人或中介机构,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违规方式去办理,以免陷入骗局,导致财产受损。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相关部门在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以及业务办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群众对养老保险政策存在认知盲区和理解误区,导致许多老年人相信诈骗分子有能力给其办理养老保险,最终上当受骗。法院先后向当地社保部门及涉案被害人所在社区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代缴业务管理,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案例二

  热心“帮忙”代办保险掩盖下的险恶用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以能够帮忙为老年人办理养老保险、为他人代办驾驶证为由,先后诈骗作案10起,骗取刘某某、吕某某等12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5.488万元,其中以帮忙为老年人办理养老保险为由诈骗7起,骗取8名老年被害人现金18.48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5.4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退还部分损失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多次骗取老年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严惩处。据此,以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例。人民法院提醒,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养老保险知识、政策的需求更加明显,加大对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办理等方面的宣传、宣讲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代缴业务管理。同时,老年人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防骗识骗能力。

  严惩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案例一

  假称高价回购收藏品骗取钱财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秦某、杨某某、谢某某共同协商在银川成立收藏品销售公司。后秦某联系被告人白某某、方某,五人共同出资20万元,并假借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宁夏国艺典藏文化艺术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典藏公司”)。随后通过向社会公众散发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大肆虚假宣传所售钱币、纪念币等具有较高收藏品价值,故意夸大收益并承诺一定期限内高价回购。为了进一步骗取群众信任,炒作产品价格以便扩大销售,还召开“回购返现会”对部分少量藏品虚假回购返现,营造藏品升值、公司兑现承诺的假象,诱使更多受骗群众购买公司产品,得逞后五被告人按出资比例分赃,将所获利润按“宁夏典藏公司”出资比例入股,复制成立同类型的“榆林典藏公司”,以相同经营模式在两地实行诈骗活动。两公司最终均以遣散员工、关停公司、销毁账目、负责人失联而结束。经鉴定,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五被告人共骗取96名在银集资参与人投资款536.38万元,受骗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分赃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犯罪数额巨大,且集资参与人中中老年人居多,依法应予惩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秦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系从犯且均认罪认罚,被告人秦某、谢某某、方某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系坦白。据此,对于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有自首、退赔犯罪所得等情节,根据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判决被告人秦某、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78万元至2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涉养老犯罪起诉罪名统计,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三类犯罪占比高达94%。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件,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虚假宣传等手段,采取免费发放礼品、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收藏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等。被告人秦某等人抓住老年人识别鉴定能力较弱的特点,鼓吹收藏品增值空间大、投资利润丰厚,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实际廉价批发而来的收藏品,以此骗取钱财。人民法院提醒,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不可轻信电话、网络、电视推销,特别是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范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二

  “平安药”不仅骗健康还骗钱财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二人到永宁县新天地便民市场伺机行骗。被告人潘某某先以免费送药酒吸引老年人,再由被告人孟某某向吸引来的几名老年人介绍药酒具有治疗风湿病等功效。被告人孟某某为进一步展示药效,还在被害人的手心涂抹“追风水”(实为碱水)。被害人感觉手心发热后,孟某某又顺势看手相,称被害人家中近期有灾祸,只要购买其“平安药”(实为山楂丸)即可帮助祛除灾祸,并根据灾祸的严重程度要求三名被害人支付不等的费用。三名被害人听后信以为真,共向潘某某支付8000元,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均分。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孟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以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老年人基于自身健康状况,热衷于保健品,尤其对“免费”保健品抵抗力很低,本案中二被告人熟知该套路,同时利用老年人迷信心理,以从手相、面相中看出家里有灾祸,蛊惑老年人购买所谓的“平安药”祛除灾祸,保佑家中平安。这些伎俩看似简单,但对有些老年人屡试不爽。对此,老年人应提高警惕,不贪图小利,不相信免费、低价产品,不迷信,以防辛苦积攒的养老钱变成了占小便宜吃大亏的“学费”。

  严惩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案例一

  高端“养老基地”背后的陷阱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陈某与蔡某(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也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至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至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某某、陈某和蔡某等人分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肖某某、陈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被告人肖某某、陈某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二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款的45%至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要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坚决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二

  “旅游养老”暗藏圈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其他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公司为名,向60岁至90岁的老年人宣传养老产业投资。为获取老人信任,杜某某团伙虚构公司规模和社会背景,宣称该公司计划发展国际性养老服务,谎称全国各地都有该公司的养老基地,并通过组织老年人到公司参加活动、组织旅游等手段进一步取得老人信任。之后便诱导老年人办理会员卡,专门用于养老养生和旅游养老,同时承诺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旅游或不进行消费可返一定额度利息,并与老人签订承诺书,到期还本付息。通过这种手段,被告人杜某某及其犯罪团伙共诈骗196名老年人,骗取资金数额巨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开现场会、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领导和知名人士参加活动,以及取得相关部门批文、在全国各地养老机构挂牌等虚假宣传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其向受害老年人退赔所有诈骗钱款。

  【典型意义】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养老服务”招揽老年人投资,往往通过吹嘘养老公司的实力,采用引诱老年人办理“会员卡”“投资理财”“预付床位费”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钱财。人民法院提示,老人们选择养老机构时,不应被公司所谓的社会背景或发展前景所迷惑,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以防上当受骗。子女们亦要“常回家看看”,多关心、陪护自己的父母,了解父母的衣食住行、身心健康情况,让父母养成有事与子女商量的习惯。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