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12人涉恶案二审公开宣判
9月8日下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12人犯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
2010年起,陈某某先后在青铜峡市、银川市实施高利转贷违法犯罪活动,以投资经营为名编造虚假事由和资料,通过其个人、亲属及公司名义向银行借贷巨额资金,违反银行业金融管理法规,向多人进行非法转贷收取高额利息。陈某某为催收高利转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组织、指使季某某、杨某、白某、张某等人采取虚假诉讼、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等手段,在青铜峡市、灵武市、银川市、贺兰县等地多次实施暴力及“软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某为纠集者,以季某某、杨某、白某、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团伙成员实施妨害作证犯罪行为1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2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2起,陈某某单独实施高利转贷犯罪行为2起,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九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马某某等7人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9月8日上午,同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等7人实施的“劳务碰瓷”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政法单位干警、乡镇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等百余人旁听宣判。
2024年3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等5人,假借应聘务工名义进入工地,以管理制度严苛、居住条件差、饮食习惯不便、工期短等为由制造矛盾,采取辱骂、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向用工方勒索不合理路费、误工费等费用,先后在广东省、海南省、河北省建筑工地实施“劳务碰瓷”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为非作恶,扰乱建筑行业招工和施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等5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叶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各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