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法院发布近年来判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涵盖擅自转让房产、用他人银行卡收款、案件审理期间处置财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无偿转让财产等规避执行的情形,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拒执行为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维护法治社会建设成果。
赵某某擅自转让房产逃避执行
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因欠付耿某机械劳务费,2021年被起诉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支付耿某机械劳务费及违约金共计8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3人未主动付款,耿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仅扣划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共计3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赵某某在执行立案后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还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某地的一套房产以120万元转让给其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法院调查发现,赵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擅自转让房产,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导致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惠农区法院将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移送惠农区公安分局,惠农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9月立案侦查。案件开庭审理前,赵某某支付耿某60万元,耿某同意免除赵某某在执行案件中的责任,并出具谅解书。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呼某某为规避执行用他人银行卡收款
呼某某、童某某夫妻俩向某银行借款600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被起诉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呼某某、童某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呼某某、童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8年2月,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呼某某、童某某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偿还部分借款,剩余2000万余元未执行到位。2024年4月,法院发现呼某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通过微信进行多笔大额支出与高消费,遂对其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调查中还发现呼某某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为躲避法院执行扣划,通过其子的银行卡收取70万元工程款,收取的款项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也未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2024年8月,大武口区法院将呼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呼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以他人银行卡收取工程款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规定。案发后,呼某某主动履行30万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因呼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已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马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处置财物逃避执行
2014年11月,丁某某和钟某某合伙从刘某处购买2台变压器,同时联系马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马某随后指派司机郝某运输变压器,运输过程中郝某与刘某因变压器重量问题发生争执,马某与其父马某某以车辆受损为由,拒绝向丁某某和钟某某交付变压器。2014年12月,丁某某、钟某某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郝某、马某,要求返还变压器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马某某为被告。2017年2月,一审判决马某某与其子马某将扣押的2台变压器返还丁某某和钟某某。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马某某在二审期间将涉案变压器变卖,并用变卖款偿还其他债务,也不愿意赔偿损失,遂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2023年7月,丁某某和钟某某以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利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一审判决其返还变压器的情况下,在二审期间故意处置该财物,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彭某某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规避执行
2021年7月,彭某某在某工程中欠付张某某劳务费,法院判决彭某某支付张某某100万元劳务费。因彭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隆德县人民法院发现彭某某为逃避债务,用其朋友袁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使用,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该微信收入50万余元,除彭某某辩称部分系借款外,剩余230600元自认系个人收入。彭某某将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主动报告收入情况。彭某某还有对案外人的70万元债权于2022年2月到期后未及时主张,也未向法院报告到期债权情况。
隆德县法院将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认为,彭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收、付款,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有对外到期债权却怠于主张,也不主动向法院报告债权情况,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属于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彭某某主动支付部分执行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决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赵某无偿转让名下财产规避执行
2016年,王某、狄某、王某某分别将各自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但赵某未按约向3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调解,赵某应向王某、狄某、王某某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各350万元,赵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王某、狄某、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金凤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赵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赵某明知负有执行义务,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将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未收取股权转让款,转让后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享有经营管理及决策权。2018年12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由赵某自行处置车辆偿还欠款的协议,赵某却将名下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未收取对价款,又授意他人将车辆抵押,也未将抵押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法院认为赵某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涉案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自2018年9月起将公司股权、名下车辆无偿转让给他人,未按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车辆抵押款,致使法院裁定长达数年无法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破坏司法权威,损害他人财产利益,其行为符合“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
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他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支付执行款30万元并提供房产由法院依法处置。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在二审期间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赵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