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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出台实施细则 持续做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后半篇文章”
2025-07-27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5-07-27

  7月24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宁夏检察工作实际,出台《宁夏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别从总则、案件质量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运用及附则等方面,对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详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要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置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优化完善检查评查委员会的职责,从而加强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

  《实施细则》要求,要细化实化案件质量检查,构建以检察官自查、办案部门核查为主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明确检察官必须在案件办结前完成本人所办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办案部门核查必须在检察官完成案件质量自查后方可进行;办案部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等十种案件类型开展重点检查;案件质量自查和核查应当如实填录《案件质量检查表》并随案归入诉讼档案。

  针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检察工作的新发展、新形势,结合评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评查的方式、内容、评查员、外部监督、评查等次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况、评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深化和优化完善。具体为优化重点评查案件类型,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覆盖;明确随机评查案件比例一般不少于本院当年办案量的10%;强调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使用和制作、释法说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同时将法律监督职能履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规范使用、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办案效果等内容纳入评查范围;完善评查等次评定标准,强调优质案件要具有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完善提级评查等相关程序。

  《实施细则》也对强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结果运用,持续做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后半篇文章”作出指导。明确要强化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的衔接配合,坚持做好案件质量评查讲评工作,加强案件质量评查与检务督察工作的衔接配合,强化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与表彰奖励的衔接配合,做好案件质量评查与办案质效分析等工作的衔接配合。


【编辑】:赵怡舒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