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知怎么办,到办理的案件近日被评为全区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优秀案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宋娜娜的办案“秘籍”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定期印发的《行刑反向衔接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
2个月前,宋娜娜在办理一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反向衔接案件时犯了难。2025年2月16日,刘某将一辆停放在路边未上锁的山地自行车盗走并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26日,该案移送大武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被害人损失被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于3月20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鉴于以上情形,还有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必要吗?需要给行政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吗?带着疑问,宋娜娜咨询了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往往具有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审查‘可处罚性’时,需结合刑事法规、行政法规整体考量。根据公安机关内部规范,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但可视情节建议减轻处罚。”自治区检察院的解答解开了宋娜娜的疑惑。
4月7日,大武口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结合刘某具体违法情节,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4月8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自治区检察院及时下发《问题解答(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何把握行刑反向衔接的“可处罚性”等问题进行集中解答,为基层检察院办理同类型案件厘清了办案思路。
“《问题解答》已成为我们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工作指南,我们都会定期查阅。”宋娜娜说。而这种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务指导,是宁夏检察机关做实行刑反向衔接的有力抓手。
今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区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常见罪名类型化研究调研工作,及时总结相关案件办理经验和规律,梳理类案证据审查要点、法律适用标准等,并通过编发《问题解答》、线上答疑、发布优秀案例等方式加强办案指导。累计解答基层检察院咨询问题10余件次,发布优秀案例12件。此外,对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展“点对点”调研,重点解决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内外衔接不顺畅、检察意见跟进监督不到位等共性问题。将行刑反向衔接能力提升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高质效办案做实行政检察”系列培训班。部署开展全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专项评查,推动办案质效整体提升。
据介绍,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提出检察意见132件147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140人,占提出数的95.24%,同比增加38.4个百分点。
基层监督活力逐步释放,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新模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不提出检察意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参与听证,在规范案件办理的同时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司法局等12个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行刑反向衔接配合机制》,深化府检联动,依法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