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举办“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自治区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李学华介绍,这批案例的主题是“法治护成长 携手向未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是宁夏检察机关第一次以该主题发布案例。
案例一
吴忠市红寺堡区的陈某某驾驶私家车非法运营,拉载放学回家的学生小红(化名)时,对其实施摸手、摸大腿等猥亵行为,后小红报案。红寺堡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陈某某曾多次实施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大,对被害人身心伤害较大。2024年2月,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
此后,红寺堡区检察院开展专项排查,全面摸底排查辖区私家车司机侵害学生案件,发现辖区多见“黑车”司机在学校门口或各村路口等学生人流密集的场所揽客,少数私家车司机对途中孤立无援的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等性侵害行为。检察机关向交通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交通局回复将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黑车”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周末学生上下学乘车高峰期私家车拉载学生的非法客运行为。
案例二
2022年4月,被害人小玉(化名)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徐某某互相关注,添加微信聊天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徐某某明知小玉系未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仍多次与小玉发生性关系,导致小玉怀孕。小玉的母亲患有肾衰竭,需长期透析治疗,家中经济来源全靠父亲打工维持,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针对被害人母亲患重病、经济来源不稳定等问题,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为小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支持小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赔3万元。考虑到小玉因身心受创无法正常上学、与人交流,检察机关又联系当地妇幼保健院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免费为其开展后续治疗。
检察机关还分别向辖区教育部门和涉事学校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完善相关机制,建议常态化开展生理卫生知识普及、预防性侵害等主题教育。
案例三
甲与乙2015年共同生活并养育3名子女,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23年,二人发生矛盾,甲离家外出打工,乙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其3名未成年子女处于事实无人监护抚养状态。永宁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将3名未成年人送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照料,后经多方努力联系到甲,但甲及3个子女无固定住所和收入,生活陷入困境。永宁县检察院协调将母子4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其中1名未成年人无户籍,检察院多方努力为其办理户籍后纳入低保。同时,永宁县检察院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依照有关政策为3名未成年人争取到每人每学期1200元的教育资助,并联系社会爱心人士向甲及3名未成年人捐助500元。
案例四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惠农交警大队在复查校车驾驶员驾驶资格过程中,发现某幼儿园2辆校车驾驶员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民警对2名驾驶人分别处以罚款、驾驶证扣分的行政处罚。该起案件引起惠农区检察院的关注。
针对校车安全监管问题,惠农区检察院创建“惠检·润童心”护航校车安全监督模型,对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展开调查,通过对从全市教育行政部门调取的校车及驾驶人登记管理信息,与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的校车及驾驶人审查备案信息、校车交通违法信息等碰撞筛查,发现驾驶人年龄已满60周岁、校车实际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驾驶人不一致等51条异常问题。
随即,惠农区检察院向惠农区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份,要求开展校车规范治理工作;向相关学校、校车服务公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份,督促其依法履行对校车安全的日常管理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惠农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执法等部门开展了专项治理。
案例五
未成年人小王系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家门口被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经泾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经鉴定,小王构成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2%,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小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2038.82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年老体弱、经济困难,小王未得到赔偿。同时小王入学时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家长多次通过学校及有关部门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索赔未果。
泾源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就格式免责条款尽到充分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引导小王和监护人依法维权,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发出支持起诉书等方式协助小王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72万元。在支持起诉的同时,泾源县检察院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仅用2天就为小王发放司法救助金4.11万元。检察机关建议当地镇政府对小王开展民政救济,按照有关程序对小王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00元,并将小王纳入低保。